金牌团队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确定离婚案件的管辖地?
来源:金牌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6
浏览量:483

如何确定离婚案件的管辖地?

一般情况下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下列情况除外:

一、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如果被告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二)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

(四)被告被监禁;

(五)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四、原、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内容由金牌团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金牌团队律师咨询。
金牌团队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882好评数39
  • 服务态度好
莘建东路58弄绿地大厦2号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金牌团队
  • 执业律所:
    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91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地  址:
    莘建东路58弄绿地大厦2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