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赵敏,女,1976 年 12月 11日 生,汉族,住石市中华北大街368号2-3-402室,联系电话:13273199766。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合作路北合街
负责人: 魏丙申 职务:经理
电话:0311-87052454;
申请事项
1、请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车辆损失11719元,
2、申请人的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3、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投保的车辆于2011年11月26日在201省道62公
里980。5米处与梁二合(以下简称对方)的车辆发生碰撞,经灵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申请人一方负主要责任,对方负次要责任,后经交警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最终由申请人一方向对方支付现金1550元,且已履行完毕。后申请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偿,却被告之只能赔6000多元,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各项损失均应由被申请人保险公司承担,故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出申请,请贵委依法裁判。
申请人: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