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逢春律师亲办案例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任性借款,其他股东可以直接起诉该股东?
来源:户逢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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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某商贸公司股东张总碰到一件烦心的事。商贸公司是张总(占30%股权)和朋友韦总(占40%股权)、肖总(占30%股权)三人共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东韦总当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股东肖总当公司的公司监事,而张总不在公司任职。公司章程对公司向外融资的行为没有任何限制。为了公司的发展,三人都付出很多。企业也发展的越来越好。

但是近期张总发现,公司莫名对外进行了多笔借款,借款金额不小。更为离奇的是,借款又没有用于公司的经营。后来发现原来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总(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借款。张总急了,他不希望公司“败”在韦总的手下。张总找到另一股东肖总说明情况,肖总又不愿与韦总翻脸。张总能以韦总违规借款为由,要求韦总承责吗?

 

问题一:韦总任性对外借款的行为,算违规吗?

不算。因为商贸公司章程对公司借款的行为没有限制,所以韦总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不算违规。

 

问题二:作为股东的张总可以直接起诉韦总承担责任吗?

根据这个案子的情况,如果张总直接起诉韦总,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需要向董事、高管主张赔偿责任的,需书面请求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监事拒绝或三十日内未回复的,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股东张总要起诉韦总的话,先需要书面请求监事肖总起诉。如作为监事的肖总拒绝或未采取行动的,才能自行起诉。

因为篇幅的问题,如果您想了解相关应对方式,可以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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