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煊律师亲办案例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工作流程
来源:胡煊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8
浏览量:1170

一、律师介入

(一)了解基本情况

1、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2、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案件发生的背景基本事实

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机关

5、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6、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二)办妥委托手续

1、被告人在押时手续

1向犯罪嫌疑人家属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其所知的情况;

2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刑事委托合同》(附《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所存档,一份由案件承办律师存档

3犯罪嫌疑人及家属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数份,复印证明亲属关系的证件;

4制作律师工作确认清单;

5置备案件袋(写明案由:当事人姓名及涉嫌罪名,之后补充案号)。

2、被告人没有被羁押时手续基本同上,《刑事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由犯罪嫌疑人签署。

3、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时手续签订《指定辩护函》。

此外,还应当办妥律师事务所函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二、准备工作

(一)了解案件具体情况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

    4、案件基本情况

    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

    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8、 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二)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

联系办理案件的公安预审部门或者检察院侦查部门,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沟通的内容:

1.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2.确定递交手续及会见的时间

 

三、基本工作

(一)基本工作之会见

1、会见前工作

1电话跟看守所预约会见的时间;

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会见前应获侦查机关批准,其他案件无需经过批准;大部分案件会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部分案件是5日内安排

(2)准备相关资料

包括:授权委托书;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实习律师证及其复印件;身份证;笔、纸、印油等办公用品若干;交流提纲;侦查机关出具的《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准予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同意函》(如有)

2、会见目标(根据案件情况,可多次会见)

1第一次会见的目标:建立信任、心理辅导、告知权利义务、了解供述情况、侦查和羁押的合规性;

2之后会见的目标:了解案情;了解供述情况;判断是否有追加、变更罪名可能性;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诉或控告

3、会见犯罪嫌疑人(以第一次会见为例)

1办理会见手续(递交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出示律师执业证,登记在押犯罪嫌疑人及律师信息);

2律师第一次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向犯罪嫌疑人表明身份,出示委托书;告知犯罪嫌疑人受何亲属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询问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若同意,应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表示不同意的,应要求其书面表明意见;

3按照交流提纲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制作律师会见笔录;

4完成会见笔录后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向其宣读,问是否有补充或修改,确认无误后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按捺指纹;

5会见完毕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附:会见交流提纲

律师自我介绍转达亲属问候关心与家属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说明,征询犯罪嫌疑人对所聘请律师的意见;

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出生年月、职务身份、是否受过刑事处分、被刑事处分的罪名及刑期、怀孕与否、患病与否感知其精神状况;

了解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听取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以及关于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需对细节进行追问);让犯罪嫌疑人回忆侦查人员的每一个提问及其回答;

告知可能涉嫌的罪名以及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解释刑法的有关规定;

听取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以及关于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需对细节进行追问);

了解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解释说明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包括回避、如实供述、变更强制措施、申诉、控告等);

了解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包括时间、种类、是否宣读或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侦查人员和监管人员是否存在逼供、诱供;

告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流程和每阶段预计的时间;

提醒核实讯问笔录、鉴定意见等文书内容后方能签名。

 

(二)基本工作之请求撤销案件

根据对案件的了解,可能属于不起诉的案件,则可以向立案的公安机关提交请求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内容

1.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羁押情况;

2.委托情况;

3.案件基本事实;

4.法律分析;

5.请求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6.证明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证据。

 

基本工作之请求不予批捕

根据对案件的了解,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批捕前,争取在办案人员形成意见之前,向检察机关提交请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使检察院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审慎考虑,避免错捕之后所可能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

附:法律意见书内容

1.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羁押情况;

2.委托情况;

3.案件基本事实;

4.法律分析;

5.请求公安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6.证明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证据。

 

基本工作之变更强制措施

1、申请取保候审

 (1)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讲解取保候审内容

    取保候审的使用条件;

    保证方式及条件、保证金退还;

    保证人、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法律责任;

    申请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的难度;

    不承诺结果。


(2)申请书基本内容:

    申请人;

    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羁押情况;

    申请事项:请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证明申请书相关内容的证据;

    保证方式。



2、申请变更监视居住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监视居住: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2)申请过程中的救济——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中公安机关、检察院侦查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存在下述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控告:

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没有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

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

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

有其他侵犯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利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3、申请变更拘留措施

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形:

(1)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

(2)认为犯罪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

(3)认为犯罪嫌疑人不适宜羁押

(4)认为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

辩护律师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4、申请变更逮捕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见。

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羁押期限届满的,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基本工作之代理申诉或控告

1、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的情形

1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如刑讯逼供、监管人员不作为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关押人员殴打;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搜集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相关证据方法:

通过会见搜集;告知犯罪嫌疑人保存证据的方法。

2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如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3侵犯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权利。如辩护权;知情权(告知回避权、聘请律师权利、鉴定意见、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侦查终结的结果、补充侦查后的结果)。

2、律师向有关受理部门申请

向直接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院申诉或控告。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申诉或控告书的内容

1.被代理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诉或控告对象;

3.违法的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等;

4.初步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5.法律依据;

6.对处理的要求。

 

(六)基本工作之调查取证(具体流程参见侦查阶段调查取证)

1、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

2、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就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以及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3、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附书面辩护意见

4、辩护律师如发现其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应当在征求委托人、当事人同意后,提交公安机关或书面向公安机关提出调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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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煊
  • 执业律所:
    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7*********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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