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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货款纠纷律师
来源:丁广洲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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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货款纠纷律师

电话13538290461丁律师qq咨询2364322342团队合作、分工负责。卖家不发货告交易平台败诉

  应先生在某购物网站上看到有注册的卖家出售一款mp3播放器,便下单买了7台,并通过网银支付了全部货款。然而,他却迟迟没有收到货物,只得将该网站的经营者某购物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应先生认为,网站作为网络交易的平台,理应承担责任,故要求由网站双倍返还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电子网络交易服务平台的提供者,本身并不参与网上商品交易,不是网络交易主体,在本案中被告尽到了审核义务、在提供拍卖人信息方面也无过错,故判应先生败诉。

  法官分析:网络购物过程中,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的法律地位以及卖家买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主要矛盾。部分消费者在发生纠纷后,直接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诉至法院。然而,根据我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判断网站是否承担责任,需要考察其是否尽到提供有利于交易安全的基本设施、对卖家及其商品和服务进行审查、留存卖家真实信息及交易记录向维权的消费者提供、保障网店和消费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这四项义务。

  团购

  买到劣质地板告团购网站获赔

  市民焦先生因房屋装潢需要购置木地板,参加了某网络公司举办的团购活动,与其中一家木业公司签订了购买地板的合同。谁知焦先生拿到地板却发现是伪劣商品,遂将团购的组织方某网络公司及木业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货款。

  法院审理认为,木业公司销售质量有瑕疵的商品,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网络公司作为团购活动举办者,其负责提供场所,向参展商收取场地租用费、分摊人工等成本费用,组织若干参展商集中参展,集中消费者集体购买。涉案团购活动类似于商品展销会,网络公司组织、举办团购活动,对参展商未尽到应尽的监督、管理义务,有一定过错,遂判决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分析:团购纠纷案件的难点在于网络运营商的法律定位以及责任承担问题。团购活动的网络运营商往往扮演不同角色,有的只提供信息和交易平台,而不参与团购流程,这类网络运营商与网购案件中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法律地位类似。而有些网络运营商则如案例中一样,身兼商品广告发布者、团购组织者等身份,直接参与费用的收取等过程,与消费者、销售商均存在密切的利益关系。一旦发生纠纷,此类网络运营商应承担相应责任。

  代购

  维权需提供消费凭证

  如今,海外代购奢侈品成为不少都市白领的首选。然而,黄浦法院在报告中指出,海外代购作为网络购物的特殊形式,其售后服务和权益更加难以保障。为了避税,卖家往往将货品标签取掉,更不会携带货品小票入境,导致部分买家买到的商品没有正规票据,商品质量及售后服务均难以得到保障。

  法官分析:在消费者权益诉讼中,对于双方的基础合同关系以及商品的标识、承诺等重要事实,仍需由消费者进行举证。即便是海外代购,消费者也应保留重要的消费凭证,包括发票、保修凭证、商家的特别承诺条款等,曾经维修过的,还应当留存相应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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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广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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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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