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春明律师亲办案例
侵犯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实务
来源:韩春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9
浏览量:1495


一、涉体育赛事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


1.所涉赛事以热门、大型体育赛事为主、覆盖程度广

       此类案件所涉赛事主要包括中超联赛、澳网、亚冠、欧洲杯、NBA、世界杯 、奥运会、欧锦赛等受众多、影响大、商业化运转程度高的体育比赛活动。


2.起诉主体商业化运转程度高、专业化程度强、权属证据相对规范

     此类案件的起诉主体相对注重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既有获得赛事独家拍摄权益的专业图片公司、亦有获得赛事独家直播、转播权利的公司、也有拥有专业网站的并有专业拍摄或写作团队的大型互联网公司。同时,此类案件的权属证据相对规范、完整。


3.被诉主体运营内容与体育赛事密切相关
     此类案件被诉主体运营的内容与体育赛事密切相关,受众亦聚焦于赛事观众、各类球迷等,例如有的被诉主体运营的软件为专业提供体育资讯的APP软件、有的被诉主体运营的帐号明确其为某个赛事的官方赞助伙伴,有的案件被告所运营的网站设有专门的体育频道报道各类赛事实况。

4.多数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赛事热播期
     体育赛事传播的最大特点在于时效性,在赛事发生当时,亦是受众关注程度最高之时、体育赛事的商业价值转化可能性最高的时间段,此类案件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往往也处于赛事的热播期,其中以直播类即实时直播赛事情况的案件最为突出。

5.被诉主体抗辩理由与体育赛事特点紧密结合
      此类案件中被诉主体的抗辩理由与体育赛事特点紧密结合,主要包括认为对体育赛事的文字、图片报道等属于时事新闻或体育赛事节目本身不构成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认为原告拍摄的摄影作品未获被拍摄者的同意,因侵害肖像权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认为原告无新闻采编资质,故其从事体育新闻采编行为违法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认为其行为符合为报道时事新闻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况。

二、涉体育赛事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要点与思路

1.要求保护的对象是否构成作品
       在涉体育赛事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中,针对原告要求保护的对象是否构成作品一般会涉及的问题是涉案的图片或文章是否构成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一般而言,针对体育赛事所拍摄图片或撰写文章均不属于单纯的事实消息,不构成时事新闻。

2.原告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并主张相应权利
       法院应严格审查原告的权属证据情况,结合此类案件原告多为继受权利人的特点,重点审查原告提交的相关合同、作者身份、声明等证据,如原告无法提供完整、充分的权利来源证据证明其权属,则对其诉请不应予以支持,杜绝原告对权利来源不明的作品主张权利的情况发生。
       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原告是否具有可受保护的合法权益是法院审理的重点。一般情况下,如果该种商业模式属于能够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亦不会对其他经营者构成不当的干扰或者损害市场秩序、消费者权益等,则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此外,体育赛事授权市场中有关赛事直播、转播、点播等权利的含义以及如何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权利相对应等问题,亦是认定难点。


3.被诉行为违法性的审查
      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审理重点往往包括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被告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等.一般而言,此类案件的被诉行为难以符合为报道新闻事件而不可避免地对该事件中客观出现的他人作品或制品的再现或引用的情形;对于被告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则应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综合进行判断。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判断被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不仅要考虑其行为是否不当干扰他人合理预期的商业利益,还需综合体育行业公认的标准和通行的惯例、在案的证据进行判断。

4.如何确定涉体育赛事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数额
      体育赛事知识产权蕴含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法院在确定判赔数额时,首先应鼓励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或获利;如双方确无法提交证据,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应结合体育赛事规模、类型、受关注程度、是否有一定的准入门槛、被诉行为是否发生于赛事热播期、被告的主观恶意等因素有效差异化赔偿数额,避免因权利人形成维权利益预期而导致以诉讼赔偿代替市场定价,形成符合市场价值的差异化判赔数额,维护体育赛事知识产权市场的秩序。

5.如何依法、妥善适用行为保全
      鉴于体育赛事被诉侵权行为往往发生于赛事热播期,在诉讼中,原告对及时停止被诉行为的诉求较为急迫,部分权利人会申请行为保全。针对此类申请,法院的审查重点在于原告的权利基础是否稳定有效、被告是否存在较大侵权可能性、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不采取措施是否会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方面。


三、对保护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几点建议

      结合前述内容,律师对保护体育赛事知识产权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确保权属清晰,完善市场授权合作机制。在授权市场中,应明确相关赛事的授权主体、权利来源、授权客体,以确保权利边界清晰。各交易主体应重视权利授权和转让的规范性,加强相关的合同审核,避免由于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的不必要争议,使各主体所获权利能够充分、有效地行使。


二是对侵权行为应及时、全面取证。权利主体应对于涉体育赛事的侵权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取证并积极维权;可结合互联网侵权行为的特点,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电子存证方式,确保自身权利的有效维护


三是积极举证证明原告损失或被告获利。在诉讼中,作为权利主体应对己方损失或被告的获利进行积极举证,尤其对获得相关体育赛事权利对价高的情形,更应充分举证。通过提交相应的权利来源证据、对外授权证据、支出成本证据等获得符合其价值的赔偿数额。


四是充分利用行为保全等司法程序有效维护自身权益。鉴于体育赛事被诉行为往往发生比赛热播期,权利人可充分利用行为保全制度,依法申请行为保全。权利人应明确需裁定停止的行为,就权利基础及难以弥补的损失等要件进行充分举证并提供充分的担保。此外,权利人亦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充分利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措施来及时阻止证据的灭失或避免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发生。


五是全社会共同提高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体育赛事知识产权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方应提高版权意识、正当公平竞争意识,树立经许可方可使用的意识,避免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和探索新的商业模式过程中干扰他人正常经营的情形发生,共同促进良好的行业秩序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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