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大勇律师亲办案例
中国首例承认和执行国际体育仲裁庭(CAS)裁决案
来源:闫大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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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院(英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缩写为CAS法语Tribunal Arbitral du Sport,缩写为TAS),又译为国际体育仲裁庭,是一个专门为解决体育纠纷而设立的国际性仲裁机构。该机构总部位于瑞士洛桑,在纽约和悉尼设有分院,在中国上海设有仲裁中心。

体育无国界。在中国,国际体育合作和交往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纠纷和争议也日益增多,作为世界第一运动的足球运动,在中国近年来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CAS是公认的体育领域权威裁判机关,其仲裁员多为体育法领域内的专家,做出的裁决在体育界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但该机构无执法权,其裁决的执行依赖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19586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各缔约国的执法机关,该公约于1987422日对我国生效,CAS所在国瑞士也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因此,CAS的裁决,完全可以在中国执行。中国第一例承认和执行CAS裁决的案例,经由大连市中级法院做出裁定并执行。

上图的人叫古斯塔沃·哈维尔·卡纳莱斯,是一名前阿尔滨俱乐部的阿根廷球员,他于201212月向国际足联控告阿尔滨俱乐部违约,并索赔2215104万美元。阿尔滨俱乐部委托两名外国律师,一位是胡安·德迪奥斯·克雷斯波·佩雷斯(Juan de Dios Crespo Perez),西班牙人,另一位是和阿尔方索·巴尔加斯(Alfonso Vargas),乌拉圭人,处理此事并约定了律师费。在这两名外国律师的努力下,阿尔滨俱乐部与该球员达成和解,仅需支付45万美元。但阿尔滨俱乐部却未按照与这两名律师签署的委托合同支付律师费,因此这两名律师根据委托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阿尔滨俱乐部告上了国际体育仲裁庭。CAS 受理案件后,向阿尔滨俱乐部发出了关于要求提交答辩、独任仲裁员的建议及任命的通知,但阿尔滨俱乐部在指定的时间内无任何回应,2015723日,CAS做出裁决,支持了这两名律师的仲裁申请。20151127日,阿尔滨足球俱乐部变更企业名称为大连一方足球俱乐部。这两名律师委托的中国律师向大连一方足球俱乐部致函要求其履行CAS裁决,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大连一方足球俱乐部起诉至大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承认并执行CAS 裁决书。

其实本案还涉及很多非法律意义的因素,包括众所周知的足球圈那些事情,还有政治因素,比如阿尔滨俱乐部被一方集团收购而更名,就是在市政府的大力撮合下进行,对于阿尔滨历史遗留债务问题,市政府开了专门的协调会并形成了会议纪要,阿尔滨集团和俱乐部的老板赵明阳做出书面承诺,说是在20151127日更名之前的所有债务均由他本人和阿尔滨集团承担,与一方无关,但这种会议纪要和承诺书在法律意义上就是一纸空文,因为没有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包括本案所涉及的律师费也是阿尔滨遗留问题。这个协调会云集了所有相关机构和人员,甚至包括做出本案裁定的大连市中级法院,都纷纷支持市政府的行动并在会议纪要上表示同意。这就是中国足球、法律以及很多事情吊诡之处,政府不懂法,大包大揽,各种机构(包括司法机构)还配合政府的违法行为,最后出了问题,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又是回到一个老问题,权大还是法大?这在中国永远是个说不清的话题,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列了。

话说本案起诉至大连中级法院后,大连一方俱乐部做出了以下几点抗辩:1. 仲裁条款无效,因为CAS的《体育仲裁规则》R27条款规定,CAS仅审理体育纠纷,本案是委托合同纠纷,超出了体育范畴,因此应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规定的情形,不予承认和执行;2. 这两名律师的委托代理合同的中文部分没有仲裁管辖的约定,虽然英文部分有此约定,但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属无效;3. CAS未对一方俱乐部进行合理通知,该裁决是在一方俱乐部不知情的情况下所作,应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规定的情形,不予承认和执行。

大连市中级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做出裁定支持了申请人,即这两名外国律师的诉讼请求。对于一方俱乐部的抗辩,法院也逐一做了回复:1. 关于仲裁条款是否无效。一方俱乐部认为CAS审理了超出其管辖权的纠纷,所以仲裁条款无效,而法院认为,根据纽约公约,外国仲裁机构是否有管辖权,并非是受案法院所审查的范围,我国法律也未要求受案法院审查外国仲裁机构是否有管辖权,更何况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所从事的专业以及本案的性质来说,也有理由认为本案与体育有关,CAS理应有管辖权。2. 关于中英文文本的差异,法院查明该委托合同是以中英两种语言书就,但明确以英文为准,英文部分有仲裁条款,因此一方俱乐部的抗辩不成立。3. 关于CAS是否进行了合理通知,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是肯定的,因此一方俱乐部的所有抗辩均不成立。因此依法裁定承认和执行CAS的裁决。本案在执行阶段,一方俱乐部提出了执行异议,现执行中止。

由于本案是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是否承认与执行,应严格按照纽约公约,以及我国关于执行纽约公约的相关法律审查,因此本案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考量:

一、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对于这个问题,大连市中院裁决书内容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因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 本案的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对于这个问题,大连市中院裁决书无说明,被申请人也未提异议。但就本案来说,CAS裁决书做出的时间是2015917日,大连市中院受理此案的时间是20179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6条,申请执行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239条的规定,即两年。自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由此推断,申请人起诉的时间是在这两年期限之内的。

三、 案涉的仲裁裁决是否有纽约公约中不予承认的执行的情形?

这个问题是本案焦点,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了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规定,我国适用纽约公约,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且规定除了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二项所列的情形,应当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予执行。

这就产生另外两个子问题:

1.         按我国法律,案涉法律关系是否符合规定?

对此,大连市中院裁决书给予了肯定的回答。因为本案是委托合同纠纷,符合上述规定。

2.         本案是否有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

这个又是本案集点中的焦点,为明确起见,现将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二项的中英文本列出如下:

 

第五条 Article V

一、裁决唯有于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声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除予承认及执行:

1.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the award may be refused, at the request of the party against whom it is invoked, only if that party furnishes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where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is sought, proof that:

(甲)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或该项协定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为准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系属无效者;

(a) The parties to the agreement referred to in article II were, under the law applicable to them, under some incapacity, or the said agreement is not valid under the law to which the parties have subjected it or, failing any indication thereon, under the law of the country where the award was made; or

(乙)受裁决援用之一造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

(b) The party against whom the award is invoked was not given proper notice of the appointment of the arbitrator or of the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or was otherwise unable to present his case; or

(丙)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之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分得予承认及执行;

(c) The award deals with a difference not contemplated by or not falling within the terms of the submission to arbitration, or it contains decisions on matters beyond the scope of the submission to arbitration, provided that, if the decisions on matters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can be separated from those not so submitted, that part of the award which contains decisions on matters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may be recognized and enforced; or

(丁)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各造间之协议不符,或无协议而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者;

(d) The composition of the arbitral authority or the arbitral procedure was no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or, failing such agreement, was no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the country where the arbitration took place; or

(戊)裁决对各造尚无拘束力,或业经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者。

(e) The award has not yet become binding on the parties, or has been set aside or suspended by a competent authority of the country in which, or under the law of which, that award was made.

二、倘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

2.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an arbitral award may also be refused if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in the country wher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is sought finds that:

(甲)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者;

(a)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difference is not capable of settlement by arbitration under the law of that country; or

(乙)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

(b) The recognition or enforcement of the award would be contrary to the public policy of that country.

一方俱乐部在答辩中曾经主张CAS无管辖权,这是个值得商榷的地方,因为仲裁机构有无管辖权,并不在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的几种情形当中,正确的诉讼策略应当是严格按纽约公约证明该裁决应当不予承认和执行,比如可提供瑞士相关法律,证明其仲裁条款无效或不成立。

本案是中国第一例承认和执行国际体育仲裁庭裁决的案件,具有较深刻的指导意义,依笔者来看,最主要的是要准确理解纽约公约,尤其是该公约第五条,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查询瑞士法律,并咨询对瑞士法律或CAS仲裁规则有较深刻造诣的专家才能较好地把握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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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闫大勇
  • 执业律所:
    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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