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运云律师亲办案例
为吸食而接收邮寄来的毒品会被定什么罪,重吗?
来源:张运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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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交易中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交付和接收的情况十分常见,在无法证明购毒者具有实施走私、贩卖毒品等犯罪的故意的情况下,对于接受邮寄毒品达到一定数量的购毒者,实践中一般以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对比两罪,运输毒品罪会比非法持有毒品罪重,就甲基苯丙胺(冰毒)来说,根据我国刑法,运输50克以上,判十五年、无期或者死刑、没收财产,而非法持有50克以上,判7年或者无期,并处罚金。运输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判七年以上,并处罚金,而非法持有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判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其中情节严重的,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运输不满10克的,判三年、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其中情节严重的,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而持有不足10克的不构成犯罪。

案情:某日,陈某向湖北的齐某出售狗崽,后双方约定价款的支付以齐某用鸽子和毒品来抵付买狗钱,并用铁路托运。齐某按照约定通过铁路托运一个鸽笼给陈某,邮寄单上的收货人为“陈三”,发件人也写的“陈三”。邮件到达后,陈某委托在沈阳北站工作的王某代为取鸽笼,当王某取出鸽笼放在轿车内后,被公安抓获,被搜出3袋白色晶体和1袋红色片剂,当晚,陈某按约来去鸽笼时,被公安抓获。经过鉴定,白色晶体净重136.1克,红色片剂净重0.68克,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的成分。一审判决认为陈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已经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其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财产10万元,陈某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并聘请了专业律师,提出专业辩护意见并被采纳,最终二审改判陈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一审之所以认定陈某为运输毒品罪,是由于如下理由,并且实践中以该意见处理此类案件的做法十分普遍: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毒品的行为是基于购毒者的购买、送货要求而发生的,购毒提供收件地址、电话等信息,实质上帮助了贩毒者运输毒品犯罪的完成,因此购毒者应为运输毒品罪的共犯,故构成运输毒品罪。而此观点是偏颇的,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运输毒品的行为应视为毒品交付行为的组成部分,而非运输毒品的重要环节,对购毒者不应再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就本案来说,上诉人陈某供述的毒品上线齐某现未查实,无法认定毒品下线陈某直接参与毒品的运输过程,机打的包裹单上发件人名为“陈三”,亦无法推定陈某系发件人,且出行记录显示陈某在案发前未到武汉,无法证实其邮寄包裹,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陈某系吸毒人员,陈某供述其购买毒品用于自吸,元公诉机关亦未证实指控或证实陈某购买毒品系用于贩卖等其他犯罪的目的,综上,上诉人陈某作为购毒者,明知是贩毒者通过物流方式寄递的毒品而予以接受,且没有证据证实其为了事实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了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标准,故陈某的行为不应评价为毒品上线运输毒品的共犯或者帮助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更为客观。

事实上,分析以下三方面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更妥当:1、该定性更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精神,最开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关于禁毒的决定》及最高院对该决定所做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014年的《武汉会议纪要》延续了此立法精神,提出对于没有证据证明购毒者为了事实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情况下,同时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标准的,一般一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2、如果定性为运输毒品罪,是对共同犯罪的曲解。共同犯罪的成立需要三个条件:a、犯罪主体二人以上;b、有共同犯罪行为;c、共同犯罪的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具体到本案,如果要认定陈某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犯,需要具备两个条件:1、陈某具有运输毒品的目的;2、陈某事实了运输毒品的行为,而其行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关键不在于其提供了邮寄地址,而在于陈某是否具有运输毒品的目的及事实了运输毒品的行为,本案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陈某与上线齐某有托运毒品的共谋,也没有实施托运毒品的行为,仅仅是在接受毒品的一环,该毒品的运输过程并非陈某关心的,他只追求对包裹的接收;3、持有毒品行为往往是贩卖、运输毒品等行为的前提或后续环节。在购毒者局部说明毒品的来源,且司法机关根据已查获证据又不能认定非法持有的毒品是为进行贩卖、运输等其他目的,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也就是说,将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毒品的行为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以没有证据证明购毒者接收是为实施贩卖、运输等其他犯罪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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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运云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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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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