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哲彬律师亲办案例
露天就餐 被高空坠物砸伤 饭店依然无法免责
来源:李哲彬律师
发布时间:2008-07-27
浏览量:1164

露天就餐 被高空坠物砸伤 饭店依然无法免责

作者: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 李哲彬律师

正值酷暑,北京的夏天虽然没有“三大火炉”之称的重庆、武汉、南京酷热,但高达30多摄氏的温度,对于北京这个以北方人居多的城市而言还是“酷暑难耐”的。国人自古就有一个习性,夏季就餐时喜欢在露天的场所与宾朋“把酒言欢”、“高谈阔论”。感觉这样比饭店包间那“推杯换盏”、“杯敬贡回”来的更亲切和自然。所以在中国城市内,夏季在露天饭店(大排档)吃饭是大部分国人认为最惬意的选择。但恰恰因为露天餐饮的卫生和环境等不安全因素,导致每年都会发生大量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伤害的事件。所以露天餐饮消费中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问题是值得广大读者朋友不容忽视的。以下案例希望给您以警示。

案情回放:

2006728傍晚,江某与5为朋友到xxx海鲜饭店就餐,因见到就餐的xxx海鲜饭店外摆放很多的饭桌(xxx海鲜饭店的大排档也在营业),觉得在屋外就餐比在屋内就餐更惬意和凉爽,逐决定6人一同在xxx海鲜饭店外就餐。好久不见,在大家正“酒酣耳热”之际,突然餐桌临近的楼房上掉下一块木板,当时就将江某砸晕。导致江某颈椎C7、胸椎T1T2处骨折。江某朋友随即报警并被120送至附近医院抢救。公安出警后,对xxx海鲜饭店及餐桌临近楼房西侧6户居民进行了调查(餐桌临近楼房为7层,共住有东、西14户居民,靠近餐桌的西侧住户仅有7户,1层窗户离地面仅有1.6,所以公安干警取西侧2层至7层的住户调取证据),但因无现场目击证人等因素,所以案件一直拖延很久。期间,江某找到xxx海鲜饭店以及部分楼房住户协商,但都不同意赔偿,无奈江某准备起诉维权。

江某认为:江某在xxx海鲜饭店就餐受到意外伤害,xxx海鲜饭店与侵权人就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xxx海鲜饭店认为:⑴.江某不应当起诉xxx海鲜饭店,应当直接起诉侵权人;⑵.江某受伤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因为xxx海鲜饭店也没有让消费者坐在外面餐桌就餐,消费者自己在外面就餐也应当承担责任;⑶. xxx海鲜饭店当时有员工对江某及朋友给予了提示,但江某等人坚持在外就餐,所以xxx海鲜饭店不应赔偿。

律师分析:

通过与江某及江某朋友多次沟通,律师认为江某索要赔偿是没有问题的,但要分析本案以下几个焦点问题。首先,需要如何确定本案诉讼的主体;其次,要分析xxx海鲜饭店是否违法经营或是对顾客提供了安全的就餐环境(达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从事餐饮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的义务。”本案中只要xxx海鲜饭店未尽安全保障的义务就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带着这个思路,律师认为:江某是需要选择确定:⑴.将餐桌临近楼房西侧的6户居民列为被告;⑵.6户居民及就餐的xxx海鲜饭店列为共同被告起诉;⑶.将就餐的xxx海鲜饭店单独列为被告进行索赔。所以选择哪一个主体是本案的焦点之一。虽然在高空坠物伤人事件中有将整栋楼居民列为共同被告判赔的先例,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律师认为本案中应当选择以xxx海鲜饭店为被告作为索赔的对象,理由有二:⑴.单独以6户居民作为主体起诉,其送达和执行很难;⑵.如果将6户居民和xxx海鲜饭店列为共同被告又无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所以本案只能将就餐的xxx海鲜饭店作为适格的主体进行诉讼。为了证明律师的分析正确,律师联系到当时出警的警官向其了解案情(公安一直没有找到直接的侵权人),同时到事发现场进行取证(现场拍照),之后又与律师同仁及法院沟通,最后印证了律师分析是正确的。另外根据北京市关于餐饮行业经营露天餐饮的相关规定,以及律师调取的证据来分析本案,xxx海鲜饭店应当是没有对消费者提供具有安全保障的就餐环境。

审理过程:

审理之前律师推测xxx海鲜饭店是不会同意赔偿的。所以律师具有针对性的向法庭准备了11份具有关联性的证据用以证明xxx海鲜饭店露天经营违法并且未能向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是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xxx海鲜饭店提供了2份证据推卸自己的责任。律师发现这两份证据⑴.涉嫌雷同(书写的规范和内容大致雷同);⑵.证人都是xxx海鲜饭店以前的员工,并且证言的时间都是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书写的,证据上有倾向xxx海鲜饭店的嫌疑;⑶.证人都没有出庭进行质证。xxx海鲜饭店的这两份证言想要证明事发前有员工对江某及朋友给予了提示,但江某等人坚持在外就餐,导致本起意外,xxx海鲜饭店没有赔偿的义务,江某应该直接起诉侵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律师当即向法庭申请要求xxx海鲜饭店的证人出庭进行质证,但xxx海鲜饭店答复:证人在事故发生后就已经不在饭店工作了。除此之外再也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观点。法庭中最后围绕律师诉讼前分析的几个焦点问题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质证和辩论。

最终法院判决xxx海鲜饭店理应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江某在就餐过程中被意外砸伤,xxx海鲜饭店应当作为赔偿义务人对因此给江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江某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医疗费等费用由xxx海鲜饭店予以赔偿。江某最终胜诉。

专家点评:

鉴于本案的普遍性,本案被电视台、相关报刊、网站等多家媒体报道和转载,可以说影响深远。回顾在接待江某后,看到江某那无助的眼神以及他对饭店、楼房住户的愤恨,联想到他的遭遇,同情知心无法言表。从开始分析案情到调取证据和与多方沟通,从立案到准备开庭材料和庭中与对方的“唇枪舌战”,可以说“异常艰难”。但“付出终有回报”、“努力必有收获”!通过代理此案,律师发现因为夏季气候的因素,一般消费者都喜欢在露天经营的饭店就餐,虽然有的露天餐饮比较简陋,也不是很卫生,但还是吸引了不少消费者。对于消费者而言,卫生或是安全并不重要,能够吃的舒心、简单和实惠才是根本!但恰恰正是这种心态使然,往往使消费者忽视了最根本的安全问题。虽然财产安全居于人身安全之后,但很多人总是“本末倒置”,忽视人身的安全反而考虑经济的问题。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每一个浪漫的夏季都会有不幸“再次重演”。所以律师在此建言:“财产有价但生命无价,一时大意终将铸成大错”。如果消费者真对露天餐饮留恋和无法克制,那么希望消费者选择:⑴.饭店正规且规模中高档即可;⑵.环境安全但不失优雅;⑶.卫生干净并桌名椅亮;⑷服务人员的衣服整洁的露天餐厅。其秘诀就是⑴.看饭店主体规模如果达到中高档的水平,其人员素质一定会比较高;⑵.看环境布局上是否科学,比如饭店旁楼房是否属阳台范围、如果靠近楼房窗口,查看楼房窗台是否有异物摆放、桌子是否有遮阳伞等;⑶.看桌子和椅子是否干净,因为不正规的露天餐饮是不重视桌椅卫生的;⑷.服务人员衣服干净整洁说明经营者很细心值得信任。也许以上的建言并不全面,但如果能够为今后热情洋溢的美丽夏季减少悲剧、能够使每一个开心的消费者安全,这是本律师最终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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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哲彬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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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哲彬
  • 执业律所:
    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同法业务部部长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WO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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