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XX小贷融(2014)抵字第014-4号
XX市两江新区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XX小贷融(2014)抵字第 号
抵押权人: XX市两江新区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XX
联系电话:
抵押人: XX (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XX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为了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务
第1.1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务为甲方与 XX同 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XX小贷)2014年企融借字第014号 的《 借款合同 》(下称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对甲方承担的全部债务。乙方愿意为借款人依主合同为甲方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1.2条 主债务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借款本金为
人民币(大写) 贰仟万元 整(¥ 20,000,000.00 元)。主债务履行期自2014_年_1_ 月_22_日起至_2014年_4_月_21_日止,若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变更主债务履行期的,则以变更后的履行期为准,乙方无条件同意履行期的变更,并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
乙方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担保物权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仲裁费、保全费、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差旅费、鉴定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手续费、杂费、电讯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第三条 抵押物
第3.1条 乙方提供的抵押物为 在建工程 (详见附件一:《抵押物清单》)。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壹仟贰佰万元整 ,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2条 甲方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第3.3条 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甲方有权收取自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3.4条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甲方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甲方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3.5条 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甲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6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甲方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3.7条 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并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或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证明。
第3.8条 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乙方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务,或经甲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务的担保。
第3.9条 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应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四条 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1日内,甲乙双方应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权利证书交由甲方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保 险
第5.1条 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妥抵押物保险手续。如果因保险机构的原因无法一次性办理抵押物保险的,则乙方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确保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不间断。
第5.2条 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甲方为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保险人应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甲方。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
第5.3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5.4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按第3.8条的约定处理。
第六条 浮动抵押
第6.1条 乙方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债权未实现;
2、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3、发生第7.1条所述甲方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发生严重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6.2条 乙方以其上述财产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的,除本条的约定外,同时适用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第7.1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有权实现抵押权:
1、主债务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的;
2、发生本合同第3.9条所述情形,乙方未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3、乙方或借款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4、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处分已经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第7.2条 甲方实现抵押权时,可通过与乙方协商,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甲乙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甲方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第八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第8.1条 乙方是抵押物的所有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并享有对抵押物的完全处分权,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已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8.2条 如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证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8.3条 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债务的用途,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第8.4条 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第8.5条 应对抵押物的瑕疵向甲方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
第8.6条 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第8.7条 抵押物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应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甲方。
第8.8条 抵押物没有为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或虽已设立抵押,但已经将设立抵押情况书面告知甲方。
第8.9条 抵押物不属于共有财产,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就抵押事项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
第九条 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第9.1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仍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1、甲方与借款人协商变更主合同的履行期限;
2、甲方将主债权和抵押权转让的。
第9.2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将抵押物出租、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人,并保护抵押物不受任何侵害。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甲乙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9.3条 承担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鉴定、估价、登记、公证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9.4条 甲方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及时通知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第9.5条 甲方实现抵押权时给予积极配合,不设置任何障碍限制甲方抵押权的行使。
第9.6条 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甲方:
1、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
2、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3、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第9.7条 对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及时签收。
第9.8条 主合同债务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借款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乙方自愿放弃先处理己方或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的权利,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乙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
第十条 甲方承诺
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第10.1条 对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未公开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0.2条 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第11.1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
乙方有下列行为,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重复抵押、出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等情况;
2、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第11.2条 乙方不及时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另向甲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的违约金。
乙方支付本条第一款的违约金,并不意味着担保责任有任何改变,即本条约定违约金对本合同约定乙方承担保证责任不产生任何影响。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主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执行。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乙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方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
第13.1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13.2条 甲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13.3条 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乙方的相关信息。
第13.4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第13.5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叁 份,甲、乙双方和登记机关 各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抵押物清单》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抵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编号为 XX小贷融(2014)抵字第014-4号 的抵押合同项下:
抵押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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