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3日,《商标法》经过了第四次修正,根据修正后的《商标法》第44条规定,下列情况下,商标局有权宣告商标无效:
一、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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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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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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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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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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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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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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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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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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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相同(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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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
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标志除外 |
十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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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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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三维标志的商标,仅表明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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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商标代理机构注册的非其代理服务的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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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以欺骗手段取得的注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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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商标 |
以上十七种违反《商标法》的情形,由商标局依职权宣告商标无效。
而对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如果想根据上述十七种情况申请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对于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商标无效的,在实践操作中,程序较为繁琐,且实体性的申请书在撰写时,专业性要求较高,最重要的一点是这类案件周期较长(九个月审查期,特殊情况再延长三个月,这其中还不包括向法院提出打官司的时间)。因此,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时,最好是委托专业的商标维权律师代为提出申请,把有限的时间投入到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由专业商标维权律师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的商业利益不受侵犯,专业的事由专业的人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