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池假山扰邻当拆
市民谢先生:我与吴某是邻居,同住在本市某小区。2007年,吴某在其房屋的阳台外至本人房屋的一扇窗户下的共有空间修建了一个水池,并在水池内修建了一座假山。水池常年发出噪音并滋生很多蚊虫,干扰了本人的学习和生活。本人多次要求吴某拆除。吴某却以水池噪声未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条例》的标准为理由不予理睬。问吴某的说法有无道理吗?
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侯国君律师:吴某在靠近谢某房屋的共用空间内修建水池假山,所产生的噪音和滋生的蚊虫,直接给最邻近的谢某造成了生活上的影响。该噪音即使未超过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也将在较长的时间里对谢某产生不间断的滋扰,而且吴某修建的水池假山所造成的噪音,并非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也不是绝对不能避免的,相邻人谢某无需加以忍受,噪声未超标不能成为吴某扰邻的免责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因此,吴某在共用空间修建水池假山理应依法拆除。(南充侯律师13198198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