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武汉律师>江汉区律师>蒋艳超律师>律师文集

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的选取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19-04-29 00:03  浏览量:124

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的选取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是否可以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


实践较为常见的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另一方并未在借条上签字甚至并不知情,债权人肯定会倾向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起诉,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即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否则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以上内容由蒋艳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蒋艳超律师咨询。

蒋艳超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刑事案件 公司企业 债权债务 互联网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37-2028-6680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

在线咨询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蒋艳超

蒋艳超 合伙人律师

已认证

从业12年

137-2028-6680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89号“大武汉1911”写字楼 A座9楼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