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张某以个人名义购买一套商品房,并付清首付,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2011年,张某和吴某登记结婚。婚后,张某和吴某一同还房屋贷款。现在,张某和吴某感情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已协商同意离婚,但对于婚内财产的分割有异议,张某认为吴某没权利分割房屋,那吴某是否有权分割涉案房屋呢?
【案例分析】
张某可以与吴某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的,因该房屋是张某婚前购买的,由张某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虽然婚后由夫妻双方一同还贷,但依据法律规定,该房屋应归张某所有,而吴某可以就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向张某要求补偿。
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