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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出卖人悔约,买受人如何救济?
来源:承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6
浏览量:672

       近几年随着房价波动较大,短期内房价变化幅度也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房屋买卖纠纷也越来越突出,大多数表现为房屋出卖人因房价的上涨而悔约,那么遭遇此种情况的房屋买受人该如何救济呢?

       常州资深房产纠纷律师承颖律师来为大家解答这个难题: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并生效后,房屋出卖人悔约的,房屋买受人有如下两种救济方式可供选择:

       一、如买受人仍旧想要购买该房屋,且该房屋具备交易条件的,依据我国《合同法》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买受人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如买受人自身也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或者该房屋已不具备交易的条件的,买受人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以获得经济赔偿:

       1、如买受人已支付购房定金的,依据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买受人有权要求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出卖人双倍反还定金。但此处应注意,依据《担保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2、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违约金的,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买受人有权要求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出卖人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承担违约责任。但此处应注意,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出卖人违约时,买受人只能在违约金与定金条款中择其一适用。

       3、如买受人认为双倍返还定金或支付违约金,均不能弥补其房价上涨损失的,则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至出卖人悔约时期间房屋的差价。

       综上,我国法律对房屋出卖人的悔约行为,有明确的规定,能很大程度上遏制不诚信的行为,买受人可以大胆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具体个案还是应当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的基础上再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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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承颖
  • 执业律所:
    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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