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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后,怎么样做才能自首?
来源:郝玉才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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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了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人自动投案,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后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2)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的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特别自首是指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并且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行为。如果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如果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犯罪人的其他罪行,只是想犯罪嫌疑人核实其他罪行的有关情况,不能成立自首。

需要注意: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已如实供述了客观犯罪事实,但其对主观犯罪目的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的成立,理论界尚存在着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已如实供述了客观犯罪事实,其对主观犯罪目的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应认定构成自首。

 另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已如实供述了客观犯罪事实,其对主观犯罪目的的辩解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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