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书坤律师亲办案例
杨佳的辩护律师
来源:边书坤律师
发布时间:2008-07-25
浏览量:786

杨佳的辩护律师

 

作者:北京市朝恒律师事务所  边书坤律师

 

这两天的新闻报道对杨佳的辩护律师一事颇多争议,我也多看了几眼。

首先,两位受杨佳父亲委托的北京律师前去上海要求会见杨佳遭拒,给出的理由是:杨佳表示,除非是他母亲委托的代理律师,别的律师拒绝会见。因此,检察官未同意他们提出的会见杨佳的申请。

这 个看似合理的理由让我颇多疑惑,两位北京律师受杨佳父亲委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符合会见要求,并有相应齐全的手续,应该被安排会见杨佳。检察官拿出对杨 佳7月15日的笔录拒绝他们的会见申请是不合法的。杨佳是否拒绝两位北京律师为他进行辩护,应该在会见过程中亲自向两位律师作出表示,即便真的拒绝也应该 在律师的会见笔录上签字确认,这是对杨佳父亲委托的一个交代,也是对这个引起广泛关注的案子向社会的一个交代。可是事情没有这样发生,两位北京律师被一个 似乎合理的理由所拒,无功而返。更加让人感觉蹊跷的是,两位北京律师是7月15日提出的会见杨佳的申请,主办检察官也是在同一天对杨佳做的笔录,并用杨佳 的笔录拒绝了两位北京律师的会见杨佳的申请。

其次, 上 海市律师协会19日表示,闸北袭警案被告人杨佳已聘请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谢晋两位律师担任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人。(据新华社报道)谢有明律师是上 海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杨佳袭警案中的受害人单位也是该区政府领导下的职能部门,而谢律师不但在侦查阶段为杨佳提供法律帮助,更要在审判阶段担任杨佳的 辩护人——此举涉嫌违背律师职业伦理。

更加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谢有明律师真是神通广大,竟然一到北京就找到了已经被杨佳的姨妈王丽(化名)报警走失、北京和上海警方均不知其下落的杨佳母亲王静(化名),并顺利说服王静委托其为杨佳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以至于北京律师李劲松向北京、上海两地有关部门寄出实名举报函。举报函说,杨佳的母亲王静(化名)已与家人失去联系20多天,极有可能被绑架;而杨佳的律师谢有明可能是绑架王静的犯罪嫌疑人之一。想想也是,我也想问一句:谢律师,你是在北京什么地方见到杨佳的母亲的?是否应该给北京警方报个信儿,让他们把走失人口王静找到,也好让亲属不再着急?顺便问一句,这不属于保密的范围吧?

杨 佳虽然表示非他母亲委托的律师不见,但并没有表示让他母亲委托谢有明律师,谢有明律师为什麽明知自己的闸北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不宜担任杨佳的辩护律师而 不知避嫌,远赴北京,主动找到杨佳的母亲要为杨佳提供审判阶段的辩护呢?上海市律协发布此消息时难道就没有想到要审查一下谢有明律师此举是否有违律师伦理 吗?

一个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聘请辩护律师为其辩护是他的权利,其亲属也有权代其聘请辩护律师,可是一件很简单的事为什麽发生这么多的故事,争议四起,让人不能信服呢?

这 让我想起自己几年前办的一个故意杀人的案子,被告人张某因故意杀人被一审法院(某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被告人坚称自己没有杀害被害人,不服一审判 决上诉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受被告人妻子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仔细分析后发现此案疑点很多,事实不清,证据不 足。我据此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合议庭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案子又回到作为一审法院的某中级人民法院,被告 人继续委托我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参加本案重审阶段的审理,我也专程赶到某中级法院递交了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即一般所说的律师辩护手续)。隔了一段时间, 我询问中院开庭日期,某法官答复我说还没有定下来,定下来会通知我的。谁知道又过了几天,被告人的妻子找到我说,重审判决已经下来了,还是判处死刑,我拿 过判决书一看,被告人张某的辩护律师是法院指定的当地某律师。当时感觉很是吃惊,明明有委托的律师,开庭却不通知,反而多费一道手续给被告人指定了一位辩 护律师,这也太过分了!

于 是我又坐火车赶到某中级法院,找到主审法官,询问为什麽我作为被告人的委托辩护律师法院开庭时却不通知我,反而为被告指定了一位辩护律师?主审法官说这个 案子中途换了主审,原来的主审调走了,他接手后没有看到卷里有律师辩护手续,就临时指定了一个律师。我又问被告曾经当庭指出自己有辩护律师,要求联系自己 委托的辩护律师,拒绝接受指定律师的辩护,为什麽合议庭没有理睬他的正当要求继续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呢?主审法官答复说:不服就上诉吧,反正判决已经做出 来了。我当时无言。

从 中院回来后,我为当事人写了上诉状并把这个辩护律师的情节重点强调,认为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对被告辩护权的保障,违反了程序正义的要求。上诉后应被告人委 托我继续为其提供二审辩护,某省法院二审合议庭的法官告诉我,这些程序上的事不重要,在事实和证据方面提供辩护意见就可以了,不要揪住程序上的事不放。我 再次无言!

联 系到现在杨佳案聘请辩护律师的这些媒体披露的诸多情节,我认为没有程序正义就不能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程序正义就是为了实体正义的实现服务的,程序正义的 缺失很有可能会导致实体正义的缺失。能否自如聘请辩护律师看似事小、实则体大,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弊端应该改一改了,杨佳案正是弘扬程序正义理念的绝佳 机会,上海的司法机关何不抓住这一机会,把杨佳案办成程序正义的经典案例呢?若如此,于国于民均有莫大之功!

    我期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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