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运云律师亲办案例
办理酒驾类案件辩护要点之能否入罪
来源:张运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3
浏览量:92

发生酒驾事件,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如危险驾驶罪,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交通肇事罪,可以考虑三方面——看路、看车、看人。

一、       看路

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将“道路”限定为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而将机关、企事业单位、校园、厂矿等单位内部管辖的路段排除在“道路”之外,而在2004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扩大了道路的含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着眼于驾驶行为发生地时,要着重分析该路段是否具有公共性,能否允许不特定公众出入,否则不能认定为犯罪。

例:办过一个案子,洪某开车去朋友赵某家玩,开车进入赵某家小区时,被门卫拦住,门卫询问洪某的目的后并未直接放行,而是打电话询向赵某确认属实后并经得洪某同意才让洪某进入小区,后洪某从朋友家出来,在小区倒车时擦碰到了旁边一辆车,并被查出出于醉酒状态,事后,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洪某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并提交了保安、小区内居民的证言以及小区内的监控录像成功证明小区内的道路并不具有公共性,最终辩护成功。

二、       看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机动车的含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特殊的,对于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围呢?201291日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把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作为轻便摩托车而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但由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只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福门规章,在刑法上只有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明确才可定罪,因此,若驾驶机动车超标电动车则不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三、       看人

1、            驾驶人本人:酒精含量若在20%-80%范围内为酒驾,仅承担行政

责任,酒精含量大于此范围的为醉驾,要承担刑事责任。

2、            劝酒人、借车人、学车教练

(1)   劝酒人:明知一方酒后要开车却不加制止,承担刑事责任

(2)   借车人:明知他人酒后开车还将车借给对方,成立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3)   学车教练:明知学员醉酒而放任其驾驶教练车,学员造成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由教练承担,如产生刑事责任,实践中已有教练按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处理的情形。

以上内容由张运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运云律师咨询。
张运云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35好评数12
  • 办案经验丰富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1号中电信息大厦裙楼301A、301-2号、301B,301-5号、裙楼401-1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运云
  • 执业律所:
    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72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1号中电信息大厦裙楼301A、301-2号、301B,301-5号、裙楼4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