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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怎样主张赔偿?
来源:江成天津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2
浏览量:137
  对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这一问题是很多人来所里问的最多的一个问题,就此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擅长交通事故方面的律师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发生交通事故怎么主张赔偿?
  
  江成天津律师谈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能得到法律支持的赔偿项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18条之规定,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如下种类: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现实案例中,受害者能够要求赔偿义务人(一般为肇事者,机动车的驾驶者)赔偿的费用支出还包括伤残鉴定费用和财产损失。
  
  1、 不同程度的交通事故,不同的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之规定,一般将交通事故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一般的交通事故,双方责任都较为轻微;第二类,是受害人因伤致残的交通事故,情节较为严重;第三类,是受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不同类型的交通事故,会产生不同的赔偿项目,进而执行不同的赔偿标准。
  
  (1) 一般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主要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
  
  1、 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由于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在医院进行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治疗费和医药费。
  
  根据法律规定,医疗费需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受害人的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 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从因交通事故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期间)内,因无法正常从事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以实际损失为限。
  
  根据法律规定,误工费需要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费计算方式根据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第一种,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另一种,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时间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或者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
  
  3、 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受害人,在住院或者在家期间,因事故伤害导致日常生活不便,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护理费需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 交通费
  
  交通费,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住院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由养路费、过路费、油费、保险费、日常维修保养费用等费用构成。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据;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因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支出的伙食费用超过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用,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赔偿的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 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不能住院而实际发生的在外住宿费用以及陪护人员为进行陪护工作而产生的住宿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 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因为受害人通过正常饮食尚无法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用于购买正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从而满足身体健康需求的费用,是一种辅助治疗。
  
  根据法律规定,营养费需要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
  
  (二)存在受害人因伤致残情形的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如果发生该程度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不仅能要求获得第一大类事故所涉及赔偿项目的赔偿,还能要求获得如下类型的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1、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需要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伤残等级的确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
  
  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2、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为补偿因伤致残的受害人所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受害人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支出的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需要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因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或者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造成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或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被扶养人赔偿必要的费用。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根据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3、 康复费、护理费等费用
  
  康复费的确定,需要有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用票据。
  
  至于护理费,需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 存在受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出现受害人死亡的情形,赔偿义务人不仅需要赔偿一般事故所涉及的赔偿项目,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 丧葬费
  
  丧葬费,是指用于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办理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 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法律规定,该部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与受害人因伤致残情形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一致。
  
  3、 死亡补偿费
  
  死亡补偿费,又称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由赔偿义务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受害人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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