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国翔律师亲办案例
2019(合肥)工伤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来源:郑国翔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1
浏览量:434

从事劳动仲裁工作一年多,上百起案件积累,结合实践,做出以下赔偿总结。

一、医疗费
计算标准:医疗费凭医疗费发票。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级伤残=本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8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五级伤残津贴:

计算方法:五级本人工资×70%(按月支付,支付到男60岁、女50岁退休止,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能同时享受)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计算公式:
    计算方法:5921×24个月(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与伤残津贴不能同时享受)
    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合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方法:5921×40个月(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与伤残津贴不能同时享受) 
    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4个月
    备注: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计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资=本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停工留薪月数参照停工留薪期目录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伙食补助费
   计算公式:伙食补助费=30元/天
、交通住宿凭据报销。

九、住院期间护理费

计算方法:5921×80%×住院月数

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八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伤残辅助器具费
伤残辅助器具费=需经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

郑国翔律师随笔

时间:2019年4月21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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