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林律师亲办案例
我的一天
来源:欧阳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4
浏览量:1137

一日之计在于晨

    “我要飞得更高,飞得更高”一首汪峰的《飞得更高》的闹铃声将我从睡梦中叫醒,时钟正好指向7点。因为是二月份,所以天还是蒙蒙亮,周围很安静。我只是在床上静静地躺着,手脚仍处于一种半松弛的状态,不想动。像一个新生儿,心中一片混沌,不想立刻投入新一天的生活节奏中。但是今天的日程安排又是满满的,不得不从床上爬起来。

    早晨8∶30来到办公室。工作之前先把一天需要处理的事情从头到尾梳理一下,是我从业三年不知不觉养成的习惯。做律师,无论事大事小、轻重缓急,都要心中有数、有条不紊。多年的经验告诉我,没有一个当事人愿意把自己利益攸关的事情委托给不值得信任的人。

我浏览了一下今天的日程安排:上午我要接待一个咨询客户,10点在西湖区法院有个庭要开,还要和法官庭前沟通案情;下午我要去一看会见当事人,还要写一份代理意见。在浏览日程的同时,我把一些需要注意的具体细节,随手记在备忘卡上。

接待咨询----沟通的艺术

做为律师来讲,接待客户的法律咨询是代理案件的第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其效果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代理成功与否,所以说律师接待咨询是一门沟通的艺术。

这个咨询客户是昨天晚上电话预约的,约好今天早上9点在我办公室面谈。8点45分咨询客户就到了我办公室,我安排她到会议室咨询。她咨询的问题很常见,是关于租赁合同纠纷方面的问题。2011年6月份,其委托其店里的员工出租人签订了《店铺租赁合同》,租期3年。但是出租人却于2011年11月份无故终止租赁合同,强行将其经营的店铺门锁住,阻止原告正常营业。我告知她这个纠纷的法律关系很简单,但是注意证据方面的问题,建议她要做好以下证据的收集。一是合同主体方面的证据,要证明其就是租赁合同的实际承租人;二是损失方面的证据包括装修损失和营业损失。她对的我的解答非常满意,并表示收集好相关证据后,会尽快和我洽谈代理的事宜。谈话的感觉告诉我,我的专业素质肯定会给他留下深刻的印象。

                     庭审现场----针尖对麦芒

接待完咨询后,已是9点30分了,离开庭还有半个小时。我把开庭的案卷材料找出来再熟悉一遍,以免开庭时有任何疏忽。这个案子不算复杂,但是再简单的案子都必须认真对待是我做事的态度。今天上午要开庭的是一个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2011年11月10日中午,被告李某驾车在南昌市西湖区安石路口处将原告林某撞倒致伤。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责,林某无责。林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相关医疗费用,并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另原告林某系农业户口,但自2009年1月起就在南昌市某装修公司工作,并在南昌市十字街居住。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赔偿标准是否可以根据城镇标准计算。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我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残疾赔偿金的标准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上一统计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计算。本案林某虽系农村居民,但其离开住所地后长期在本市城镇从事装修工作,其生活、居住均在城镇,故在适用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时可将其视为城镇居民来对待,但被告李某代理人却认为,称林某系农业户口,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应按江西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庭审过程中,双方对这一争论焦点争锋相对,尤为激烈。

 

庭前沟通,力争调解结案

    开完庭,已经是上午11点半了,刚好在有一个劳动争议的案子在西湖区法院民一庭,因为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到社会基层的稳定,所以审理此案的法官希望代理人能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争取调解结案。我拿出了事先整理好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一些类似的典型案例,并结合案情向法官陈述自己的代理意见,随后法官和我谈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双方又相互交换了一下关于本案的案外背景,最后法官表示再听取一下对方公司的想法,然后再做进一步沟通。

从西湖区法院回来,已经是中午12点了,吃完午餐,上了一会网。然后开好下午会见函,就趴在桌子上休息了一会。

律师会见---铁窗内外心灵的撞击

律师的会见可以让犯罪嫌疑人清晰、全面地认识到涉案的相关法律知识,有利于增强自我权利保护意识。会见中律师的答疑解惑让嫌疑人充分了解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有利于其正确面对被羁押的状态。对犯罪嫌疑人确已构成犯罪但自己没有认识到的,律师的会见可以使其纠正错误认识、端正思想态度、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争取坦白立功机会起到积极作用;对犯罪嫌疑人确实没有构成犯罪而自己不能正确对待的,律师的会见可以使其安定心理,采取妥善合法的方式处理问题、避免与侦查机关产生不必要的冲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下午2点,和同事一起去看守所会见因抢窃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因为案子已经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这次来会见是想询问案件的有关事实。办完了会见手续,在2号会见室见到杨某,首先告知了其家里的情况,让他在看守所里不用担心。然后询问案件有关情况,听取刘某的陈述和辩解,对刘某所述和《起诉意见书》所述事实有出入的,做了详细记录。最后告知了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询问完了以后,把会见笔录给了刘某看,其确认无误之后就签了字。

 

忙碌的一天,在黑夜里结束

从第二看守所出来回到办公室已经将近5点半了,天色也渐渐的暗下来了。想着离婚案件的代理意见还没确定,休息了一会,又进行代理意见的整理。从网上查阅了相关的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案例后,形成了初步的代理意见。这时看看时间将近8点了,外面一片漆黑,办公室只剩下我一个人。

走出办公室,外面灯红酒绿,车水马龙,灿烂的灯光与柔和的夜色交相呼应。这城市的灯火固然阑珊,却含着多少沧桑的辛酸。夜在继续,而我正在回家的途中…………

 

以上内容由欧阳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欧阳林律师咨询。
欧阳林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35好评数4
南昌市象山南路461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欧阳林
  • 执业律所: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2010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西-南昌
  • 地  址:
    南昌市象山南路4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