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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货款纠纷能否由收款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
来源:郑国翔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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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617日,安徽***有限公司与江西***公司签订了一份砂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项目为合肥高新区***,数额,单价,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原告履行了交付砂浆义务后,被告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货款。

后原告诉至公司所在地肥西县人民法院,被告对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本案肥西县人民法院既不是合同所在地法院也不是被告所在地法院,认定应移交至江西某法院。后肥西法院作出裁定,认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原告处购买了工程砂浆后,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全部货款,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的住所地肥西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住所地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法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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