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楚雄律师亲办案例
车辆买卖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来源:朱楚雄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5
浏览量:2186


2019年3月22日,一女子购买一辆轿车,据该女子描述:加上车款、利息及服务费等各项费用,一共花费66万,车还没开出去,就发现汽车提示需要加机油。现场,女车主被告知是因为新车机油挥发造成,但是随后的检查发现,是因为汽车漏油造成的。

面对这种情况,4S店起初表示全款退车,随后又表示可以为车主换新车。然而令女车主没想到的是,15天以后,商家方面给出的方案竟然是更换发动机。还没挂牌,刚买了的新车漏油不说,竟然还要更换发动机。女车主崩溃了,于是就发生了网络上视频里,坐在车上维权的一幕!

关于此事件,争议焦点在于:1. 尚未开离店面但已“买定离手”的汽车出现质量问题后,买方是否可以要求退换车辆? 以及是否可以适用“消法”所规定的“退一赔三”规则? 2. 汽车4S店收取服务费的做法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1

(1)从物权角度判断:根据我国《物权法》动产买卖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准则,风险转移以交付为判断依据。本案中,车主所购汽车尚未驶出店面,也即仍在卖方占有之下,一切风险应由出卖方承担。更何况,本案汽车系出现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非买方造成,与“风险”无关,卖方更应承担责任。

(2)从合同角度判断:买卖双方已就车辆买卖事宜达成书面合意,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合同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现买方已依照约定支付了购车款,卖方交付存在质量瑕疵的车辆,属违约行为,买方可据此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从另一角度分析,卖方未提前告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而按合格车辆交付买方,属欺诈行为,买方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购车合同。

(3)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消费者有购买符合质量标准产品的权利,本案中4S店出售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至于4S店是否需要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还需要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的调查,即4S店是否存在故意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若能确实,则4S店难逃“退一赔三”的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2

第一,收取“金融服务费”需具备一定资质(需获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本案中的4S店若不能证明具备相应资质,那便无权收取。第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核心的原则之一便是平等自愿,4S店收取该费用应建立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之上,根据车主描述,显然未达成合意。因此,本人认为,4S店没有收取“金融服务费的权利”,已收的相关费用应予以返还。

          预防永远都比救火更重要。在购车过程中,本人认为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

1. 仔细看合同(尤其涉及权利义务关系条款、责任条款及管辖条款);

2. 将卖方所作任何合同约定之外的承诺均以书面形式予以固定;

3. 签署车辆交接单时,不确定是否有质量问题(一般为性能瑕疵)之处暂不签名或模糊签名;

4. 任何与购车款无关的费用均要求卖方说清用途,并要求对公转账

5. 任何一份书面文件均要求加盖对方公司公章,不能单纯只是授权代表签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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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楚雄
  • 执业律所:
    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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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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