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李某与丈夫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儿子。因经济问题以及感情日渐疏离,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分割男方名下的房屋公积金,男方应支付女方50万元作为补偿。婚姻登记机关已经颁发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已生效。现男方认为补偿款不合理,想反悔可以吗?
【案例分析】
离婚协议在完成离婚登记时生效。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当事人未能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离婚协议无法变更或撤销。当事人仍需如约履行协议。
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