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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离婚如何分割?
来源:王东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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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结婚成家,除却了男女双方身份的改变和增加了应该承担的责任之外,更重要的就是为自己的小家添置些实际的东西了,比如说房子。但是,有些人结婚时提出的条件就是房产证上必须要加上自己的名字,否则结婚免谈。这样做仅仅是为了所谓的增加安全感?还是也存在着不小的心机?那么,在离婚时,如何得到房产就成为了一个特别受人关注的话题,今天的笔者将就这个问题与大家做一个深入的沟通。

l 案件概况:

男方与女方相恋已久,因女方提出要先买房后结婚,于是男方以自己的名义到银行办理了贷款按揭并拿出了60万元交纳了房子的首付款,在办理房产登记的时候男方将该房屋登记在了双方的名下,之后俩人结婚,三年后双方离婚。

l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的处理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l 律师点评:

1、该套房屋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该套房屋的首付款由男方承担,但房产证办理到双方名下的事实表明,男方已与女方就本来属于自己的个人婚前房产作了特殊约定,因此,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产证上已经载明了各自的房产份额,则双方应按此份额分割房产。如果房产证上没有载明各自的房产份额,则该房产应作为共同共有财产,由双方各半分割。

2、离婚时法官对该房产如何判决?

根据现有的裁判文书,法官倾向于按照将所有权和补偿款分开。即由婚前出资一方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另一方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增值部分作为房屋的补偿金作为补偿获得。因为贷款牵涉到第三方(银行)的利息,法官在判决的时候也会加以考虑,保持债权债务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所以基本不会将贷款的债务像分割房屋所有权那样进行分割。

但是如果原被告双方对房屋的所有权争执不下的情况下法官会多方衡量,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夫妻双方如果同意竞价购买的话,法院是可以启动竞价购买程序的。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只有一方要房子的时候,可以由评估机构作出评估,然后拿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时,原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把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房产证与协议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现实中会有这种情况:房产证迟迟没办下来,夫妻双方先签订了一个关于房产过户到双方名下的协议,还没等房产证下来两人已离婚了。这种情况下,到底以房产证还是以协议为准?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应当以在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的为准。如果双方曾订立了夫妻财产协议或做过夫妻财产公证,则在提供了该协议或公证书的基础上,即使双方的出资情况与房产证载明的房产份额情况不一致,法院一般也会依据协议来解决双方关于房产分割问题的争议。

l 东红律师团队提醒:

1、婚前购买的房屋如果登记在双方的名下,那么,不管一方出资的是首付款还是全款,在法律上都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在房屋登记证上的记录为共同共有那么原则上一人一半,如果登记的为按份共有则一般按照份额分割。

2、夫妻双方对于该房产所拥有的物权来源于夫妻一方在婚前购房时的出资,而该出资属于出资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因此在分割该房产时应当考虑该因素对于出资一方予以多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出资一方应当多分的比例,因此建议当事人遇到上述情况的,咨询专业离婚律师,如何收集、整理证据才能获得更多的财产份额。

房子在如今的大环境下可以说是每个家庭的“重器”,又因房子不会随着夫妻双方分开而改变,感情在时我们不要因为房产而“斤斤计较”,感情不在时争取房子也许更是一种心理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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