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红律师亲办案例
婚前双方购买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了如何分割?
来源:王东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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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与心爱的人一起白手起家,建立起自己美好的家庭几乎是每个人的梦想。想到刚刚来到这个城市打拼,在努力拼搏的时候遇到了最想照顾一生的人本就是幸运的,而对方也想与你共谱余生更是奇迹,于是两个人省吃俭用,不去买化妆品不去吃大餐,终于两个人攒够了中意的房子的首付,交了钱之后一起去房管局登记,把房子登记在两个人的名下。拿着两个人各自手里的房产证简直就像是预演了不久后两人到民政局登记时的样子。然后春去秋来,爱意枯寂两个人之间从无话不说到无话可说,剩不下回忆只剩下了这套充满回忆的房子。那么在这个时候应该如何分配呢?我们通过案例来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l 案件概况:

李先生和王女士,婚前共同出资购房,首付40万元,其中李先生出资30万元,王女士出资10万元,两人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李先生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王女士遂向李先生提出离婚,要求分割房产并且要求赔偿100万精神损失费。

l 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l 律师点评:

1、该房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应该如何分割?

对于该问题现实中存在很大争议,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婚前的出资为按份共有,婚后部分属于共同共有。分割该房产时应把婚前、婚后的价值分开来计算。

第二种观点:婚前、婚后房产都属于共同共有,但是分割时不能一概而论,应该把婚前婚后共同共有性质分开来看。婚前的共同部分适用《物权法》,平均分割;婚后的共同部分适用《婚姻法》,应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分割,不能简单的平等分割。

第三种观点:还有人认为该房产应该平等分割。理由是,即使婚前出资不等,由于双方购房的目的为结婚,有明确的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而首付多的一方应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且该赠与行为已经通过登记完成不得撤销。

当然,如果能够证明自己的实际出资比例的话,法院一般会考虑到双方实际的出资比例、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等因素综合考量来划分双方应享有的房产份额。

2、假设该房产是双方婚前全款购买,那么该房产如何分割?

房价暴涨的今天,一方买房的压力很大,双方一般会凑钱全款买房,省下向银行贷款支付高额利息,那么房产如何分割就成为双方关心的话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房产分割双方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就得分情况讨论,房产如果在结婚前登记的,即双方没有家庭关系,则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分割;结婚后登记的,应视为共同共有,均等分割。其实在实务中,去登记时,房屋登记主管机关一般会要求两人对房产性质及份额做出明确约定,这样的要求很赞,会减少很多潜在的纠纷。

3、婚前由双方父母全款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房产如何分割?

现实生活中,双方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情况非常普遍,往往登记在双方子女的名下,目的是为促成子女早日成婚,且并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意思表示,此时双方父母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在双方尚无婚姻关系时,即使双方是为了结婚的目的而购房,毕竟能否结婚仍有变数。因此,无论此后其是否缔结婚姻关系,该房产都应视为子女双方按出资份额共有。

l 东红律师团队提醒:

1、对于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房的情况,无论登记在哪方名下,也无论两人的出资多少,分割时,一般均是平等分割。

2、类似本案在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比较突出。另外,如果双方婚前虽然出资不同,但是出资较多的一方无法举证的,一般还是要平等分割。

一名网友在博客上写道,爱情是冲动的,婚姻却应该是理性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告诉我们,“房、婚”有危险,结婚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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