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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王东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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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近年来全国房价的不断攀升,年轻人结婚后短期内靠夫妻双方自身经济收入越来越难以负担高昂的房价,为了尽快让子女有安身立命之处,父母甚至要倾其所有资助孩子购房。但是由于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父母在出资时一般未明确或不愿明确出资性质,这时一旦子女婚姻不稳定,很容易引发购房款的争议。下面,我们来简单疏理一下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几种情形。

实务中,父母为子女婚后全额出资购房,并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的,这样的房子的性质毫无争议,属于登记一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父母出全资购房,但登记在对方名下,那么按照规定,房子就属于对双方的赠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提前与子女签订了协议,并约定归父母所有,或归自己子女个人所有。如果父母出全资登记在对方名下,那么在分割时法院通常会考虑到出资来源,出资方予以多分。很多年前,有一个司法解释规定,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八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我想告诉大家,这个规定早已废止,无论结婚多少年,婚前个人房产都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除非办理过户手续。其实在司法界,很多业内人士也认为这个规定的废止并不利于保护女性的权益。因为按照我们的传统习俗,结婚时男方提供房,女房提供家具家电是习俗,这个规定废止了,就意味着离婚时房子女方分不走,反倒是自己赔了夫人,家具家电早已不值钱了。我们对此也比较无奈,但从另一个角度想想,也可以理解,这样更能激励我们女性同胞自强不息。

最常见的争议是,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婚后购房,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剩余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情形。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因为购房时间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房子的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这里的争议是,父母为购房出的资是什么性质?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在法律上无外乎几种性质,要么是对子女的赠与,要么是借给子女的钱,将来是要偿还的,要么是与子女一起合伙购房。那这几种性质有什么区别呢?如果是赠与的话,意味着拿出去的钱收不回来了,如果是借贷的话,钱能收回来,如果是合伙买房的话,则不旦钱能收回来,还有的赚,而且利润很高。一旦子女的婚姻闹到不可收拾的境地,恨不得要把全部的投入都毫发无损发收回来。

如果主张父母的出资是与子女合伙买房的话,要提供父母与子女及子女配偶之间的合伙购房的协议,或者父母的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否则,基本无法认定父母是合伙购房人。

有这样一个案件,老太太主张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的房子归自己所有,理由是自己在购房时出了大部分的资金。老太太拿出了很多汇款单,但唯独没有与儿子儿媳签订的购房协议或借名买房协议,因此老太太主张房子归自己的主张不能被支持。

那老太太的出资就此就打水漂了吗?虽然老太太不能主张房子归自己所有,但并不表示出资款就此打水漂了。老太太的子女在离婚时可以以出资款大部分来源于自己的父母为由主张对房子的份额多分或折价款多得。这是主流的观点。当然还有另外一种可能性,就是老太太出资时子女及其配偶给老太太打了借条,那毫无疑问,有借条、有实际的借款行为,还钱是理所当然的,所以子女及其配偶共同承担还款的义务。但最近我发现,实务中又出现了另一种判法,虽然还不是主流,但意味着审判风向发生了变化,就是,如果借条只是父母与自己的子女签字,上面没有子女配偶的签字,也可能被认可借贷关系成立。因为父母的出资款用于购房是事实行为,基于家庭生活的正常开支所借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如果父母只支付了房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鉴于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自己子女的名下,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只向自己子女赠与更加合理合法。将出资份额归于自己子女名下,该套房屋归自己的子女所有,对于共同还贷部分与房屋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主张。

3.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否则就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4.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5.双方父母婚后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如果双方父母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的名下,则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

6.双方父母婚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双方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那么双方子女用该赠与资金购买房屋行为自然等同于个人出资行为,都应视为子女双方按各自出资份额共有该房屋所有权。

7.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将房屋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如果该房屋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如果该房屋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房屋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该房屋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房屋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房屋的贷款,则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可能出于子女单位能够报销相关物业费、暖气费等原因,也有的考虑到将来可能发生的遗产税等问题,将父母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实际上并无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父母挂子女之名购房,用子女的名义登记产权,但实际是父母本身的财产,没有赠与的真实意思。应区分“赠与”与“挂名”的实际情况,否则离婚时因挂名登记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争夺产权,极有可能损害父母的切身利益。

          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买房的行为在当下较为普遍,很多父母在子女结婚时倾注毕生积蓄买房,有的甚至是向亲朋好友借款,预支了今后的养老费用。按照国人的通常心理和习惯,在赠与已婚子女房产时,既不想以生硬的“明确意思表示”确定只给自己的子女,从而引起儿媳或女婿的不快,又担心子女婚姻破裂时被分走一半房产,许多父母便以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含蓄”方式,表达只对自己子女赠与的意思,在没有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赠与何方的情况下,离婚时如何认定房产归属,就涉及法律的根本理念问题。

          法律在本质上是不打算保护不劳而获的,面对目前“疯狂”的房价,因为子女离婚而损失一半财产,很多老人都感到无法接受。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伪造债务、虚假诉讼甚至出资父母与自己子女倒签赠与合同的种种乱象,究其原因,无非就是出资父母想在子女婚姻关系解体时保住自己辛苦积蓄购买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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