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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加班及支付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来源:邦必达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6
浏览量:616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加班及是否支付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1.证明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由劳动者本人承担,但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两年内加班工资证据的,则转由用人单位承担。

  员工和用人单位均应留意保存好员工在上班时的工资条和考勤情况,以备仲裁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另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加班的证据及加班工资的支付凭证,保留两年备查。在两年期限内,用人单位具有法定的保留义务,否则,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超过两年以上的加班费由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见,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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