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明与小芳谈恋爱并准备结婚,小明的父亲给小明买了一套房并跟小明签订了借款协议,房屋登记在小明名下。婚后,小芳得知房屋仅登记在小明名下,越想越不开心,后要求小明将自己登记成为房屋的共有人,小明遂将小芳加名。
问:小芳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
答:小芳成为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人,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房屋是小明婚前购买,未加名前购房借款是属于小明的婚前个人债务。婚后加上对方名字,视为夫妻之间的无偿赠与合同,且小明婚前购房的借款是用于夫妻俩住房用的,一般法院会认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借款人为小明父亲,还款还算比较轻松。若借款人不是亲人,还款压力就比较大了。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问:如果购买的不是房,而是车,婚前小明购买婚后过户给小芳,会存在哪些风险?
答:同上一个问题相似,该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明婚前购买车辆所负的债务也由个人债务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
不同的是,房屋可能暂时不会贬值,但是车辆随着使用折旧和新产品的更新换代,有很大可能会贬值。这样,就算小芳得到车辆,但还款的金额远远大于车辆的目前价值。
问:如果小芳没有要求加名,情况又是怎么样?
答:若是小芳没有要求加名,该房屋属于小明的婚前财产,归小明所有。若婚后小明和小芳共同还款,那么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和婚后房屋增值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之间有约定除外。若双方离婚,且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房产归小明,小明将共同还款的钱和房屋增值部分的钱按法院判决金额还给小芳。房屋还没有还清的钱,变成小明的个人债务。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问:到底要不要加名?
答:没有答案,任何行为都有风险。建议是若能查清该房屋无债务,可以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