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志军律师亲办案例
刑事控告的具体办事流程以及控告人(被害人)的救济途径
来源:朱志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1
浏览量:7653

一、公安机关受案:对群众上门报案的,要当场进行登记,当场接受材料,当场出具回执。
1.委托律师拟定《刑事控告书》、收集整理控告证据材料;
2.委托律师陪同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提交《刑事控告书》及证据材料;
3.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接受控告,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以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4.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二、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刑事立案条件:
(1)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立案审查期限:
(1)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
(2)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
(3)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4)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60日)
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5)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3.立案决定:
(1)决定立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2)决定不予立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注: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三、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的救济:
(1)委托律师申请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2)委托律师申请复核,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3)委托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4)委托律师提起刑事自诉,控告人实施了上述救济途径都无果后,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委托律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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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朱志军
  • 执业律所: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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