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涛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正确地依法行使和协助行使探视权?
来源:李文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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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离婚后,如果孩子已经成年,不存在孩子由哪一方抚养的问题,也就不存在孩子随哪一方生活的问题,进而不存在探视权行使障碍问题。但是,如果孩子尚未成年,就存在孩子由哪一方抚养、随哪一方生活的问题,从而引发了探视权纠纷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该条法律中规定的“探望权”,又称探视权、会面交往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定期或不定期看望子女并与之交往的权利。所谓探望,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或者短期的一起共同生活;也包括交往,如互通电话、一同游公园、赠送礼物等。设置探望权制度,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矛盾、纠纷。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离婚所适用的不同程序,离婚可分为行政离婚和诉讼离婚。
  行政离婚是指合意离婚的双方当事人经由主管行政机关批准而解除婚姻的关系。我国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就离婚后一方探望子女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并将其写入离婚协议书。
  诉讼离婚,是指单意离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对于诉讼离婚的,或经法院调解离婚,或由法院判决离婚,都应将探望权行使内容写入调解书或判决书中。
  离婚后,如果夫妻关系恶化,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能会给探视子女的另一方设下障碍,如限制探望的时间、地点,找借口阻拦另一方探望孩子,甚至是将孩子藏匿起来致使另一方无法行使探望权。这个情况,享有探视权的一方该怎么办呢?是否有救济途径?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据此,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这方有可能会被法院执行拘留、罚款等。
  行使探望权,有以下三点需要注意:
  第一,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体。因此,为满足他们的亲情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时不妨约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第二,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
  第三,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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