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网页信息、短信记录、通话录音、图像截屏等。
一、当前现实困境
鉴于电子证据的客观属性,当事人在法庭上只能提交证据的打印件,无法提供证据原件,该打印件上没有当事人的签章,因此经常出现相对人否认证据真实性的情形。因此,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存在着现实的运用困难,在客观上削弱了其应有的证明作用。
首先,电子证据通常存储于由当事人一方单方控制的介质中,相对人经常对电子证据的原始性、客观性、完整性提出质疑,认为原告受利益驱动,存在改动数据的可能,这一观点在利益冲突的场合很容易产生说服法官的效果,法官要求原告强化举证责任的现象因此时有发生。
其次,电子证据是以计算机二进制代码的形式在物理存储介质中生成并保存,在客观上难以被人类直接感知,这一特性决定了电子证据的载体与其内容在物理上被分离,认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对证据内容进行再现,目前尚不存在由国家制定的鉴定电子证据的标准化方法,而且鉴定成本较高。
最后,部分法官受自身知识和经验的限制,对于电子证据的客观性、证明力、认定标准认识不足,导致电子证据本应具有的证明作用在诉讼中未能充分发挥。
二、电子证据的前景
首先,司法天然具有保守性,但是法院不应成为阻碍科技进步的消极因素。法官应当学习科技知识和商业知识,提升运用生活常识和逻辑推理认定证据的能力。在民事审判中,法官应当坚持“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不因电子证据的出现过分苛责原告方的举证证明责任。
其次,电子证据运用困境是技术创新导致的阶段性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技术的再创新和改进完善。关于完善互联网金融实务中电子数据的配套制度,并由此提升审判中对电子证据的使用实效。
三、电子证据的发展方向
为了弥补公证保全电子证据时存在的响应慢、时间长、效率低、费用高等缺陷,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陆续被引入证据保全程序中。这些技术手段通过复杂的加密算法和云存储技术原理来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当事人固定、留存、收集和提取电子证据提供便利。
一是采取可信时间戳。可信时间戳是由权威的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证明数据电文在特定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电子凭证,主要用于电子文件防篡改,为电子证据提供可信的时间证明和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证明,在诉讼中可以补强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二是采取第三方存证。第三方存证是由与交易各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存证机构,为签约主体提供标准化的电子合同存证服务,实现电子合同的数字信息无法被破解或篡改,可以避免由金融机构单方存储电子证据所引发的争议。
三是采取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最大优势在于去中心化设计,即通过区块链算法本身的技术特性,把数据信息保存到区块链上做分布式存储。区块链作为一种新的存证形式,具有安全、高效、便捷和低成本等特点,可以一举解决电子数据在保存、传输、验证上的问题,较前两种技术具有优势。
四、电子存证技术原理
信时间戳:由可信的第三方时间戳服务中心(TSA)为电子文件颁发一个“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用于证明该电子数据文件的产生时间和完整性。
哈希值校验:任何一个电子文件通过哈希(Hash)算法计算后只能得到唯一一个哈希值,如电子文件内容发生变化,那么再计算一次所生成的哈希值就会不同。哈希值的唯一性和不可逆性,保证了电子文件的不可篡改性。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签名一般是通过权威认证机构(Registration Authority, RA)对用户进行身份审核并由(Certificate Authority, CA)签发数字证书,同时应用哈希值校验技术来保证电子签名的不可篡改性,利用可信时间戳确认电子文件产生时间,从而实现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和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目的。
区块链:工信部指出,利用区块链存取电子证据时,“在电子证据生成时被赋予时间戳,电子证据存储固定时通过比对哈希值来验证数据完整性,在传输过程中采用不对称加密技术对电子证据进行加密保障传输安全,充分保障了证据真实性和安全性。在取证环节,由于区块链存证方式为分布式存储,允许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审计机构等多个节点在联盟链上共享电子证据,理论上可以实现秒级数据传输,降低取证的时间成本,优化仲裁流程,提高多方协作效率。”其原理是利用可信时间戳和哈希加密技术,将电子文件通过区块链的方式前后链接固定,同时将其分布存储在不同空间节点,大大增加数据被篡改的难度。
五、各类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情况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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