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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辩护词
来源:司佐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9
浏览量:20146

张某某涉嫌组织卖淫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云南博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张某某的同意,指派司佐洋律师担任张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职务。开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并对证据进行归纳整理,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和质证,辩护人对本案又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现根据本案事实,依据法律,辩护人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对本案合议时给予充分地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有组织卖淫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是张某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张某某系受雇佣从事管理职务,在整个组织活动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工作内容上看,张某某自2016年6月起任某某水疗的

主管以后,才开始负责按摩女的考勤和培训,根据按摩女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张某某对技师的培训仅有正常按摩手法的培训,没有色情培训。张某某本人持有南宁市社会和保障局颁发的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编号:××),张某某担任主管期间也为客人提供采耳、修脚、拔罐、按摩等服务。

(二)从劳动报酬上看,张某某自20156月起在水疗馆上

班,工资2000/月,升任主管以后,月工资2400/月,为客人提供采耳、修脚、拔罐、按摩等正常服务才有提成,按摩女提供色情服务没有提成。

(三)从水疗馆的利润分配上看,根据曹某某、杨某某、唐某某、康某某等多人的讯问笔录,可以得知,水疗馆每天的营业款系被一位龙姓女子收取,并且该女子负责发放员工工资。张某某每月仅领取固定工资,没有获利的支配权、分配权,不具有卖淫牟利的目的性。张某某不是股东或投资人,水疗馆的盈利和亏损与张某某没有任何利益关系。

(四)从经营决策方面看,水疗馆不是张某某承租的,租金不是张某某支付的,张某某刚入职的时候,水疗馆就已经正常经营,张某某没有参与发起、建立、组织行为,即水疗馆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在张某某没有被聘用之前就已存在,被告被聘用到浴场之后,浴场也继续沿袭以往的经营方式进行经营,没有做任何改变,并且按摩女的价格是公司领导决定,张某某对水疗馆无相关经营决策权。

(五)从卖淫女和嫖客来源看,张某某没有招募卖淫女的行为,卖淫女是主动来的,而不是张某某招募、引诱过来的,嫖客的主要原来是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司机也不是张某某联系的。

(六)从整个淫媒活动来看,张某某系听从领导的安排管理卖淫女,张某某没有参与招募卖淫女(招募≠考勤管理),出租车返现、利润收取分配、场所租赁等行为。

综上所述,张某某系受组织者、策划者安排或者指使,管理卖淫人员考勤或安排、调度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的人员。张某某系受雇于他人,听命于他人从事工作。在整个组织卖淫过程中,张某某地位和作用相对于组织者、指挥者属于次要角色,因此属于从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0款关于共同犯罪中从犯的量刑规定:“参与实施部分犯罪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证据,请求法庭对张某某减少基准刑的40%

二、张某某还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张某某归案后,在最后几份讯问笔录中,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的供述有关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开庭时当庭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10%”,恳请法庭对张某某量刑时此处轻处10%。

(二)张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小。

(三)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1、根据卖淫女的笔录显示,卖淫女是主动上门来的,且来去自由,张某某没有任何强迫卖淫或打骂卖淫女的行为。2、卖淫女没有性病,性交易中使用了安全措施(避孕套),没造成他人身体损伤。3、卖淫女普遍是三十岁以上的妇女,没有未成年人或幼女,也没有孕妇、智障人员。因此,请求法庭对此考虑从轻判处。

三、根据刑罚相适应的原则,恳请法庭考虑量刑平衡问题,对被告人张某某适当从轻判处。

(一)从组织卖淫活动操作模式来看,一般幕后出资、策划的老板常常并不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案发时或案发后均难觅其踪迹。在现场负责组织、管理的经理、主管、领班等人员,在整个组织卖淫活动中,从客观行为上看似乎相当于主犯的作用,但一旦定其组织卖淫罪的主犯,这些人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究其主观恶性,卖淫牟利的目的性,他常常又是受雇于他人、听命于他人,在整个组织卖淫过程中,管理人员的地位和作用相对于卖淫场所的所有人、实际经营者、幕后老板明显属于次要角色。

(二)从本案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来看,多个被告人和证人在讯问笔录中提到幕后老板以及收取营业款和发放工资的李姓女子,但是这些主要嫌疑人均未到案,导致本案存在众多疑点无法查明:1、卖淫场所是谁向某某酒店承租的,租金如何支付,谁支付的。2、水疗馆的营业款由谁收取和支配。3、从证据上看,客源主要来源于出租车司机,那么出租车司机是谁联系的。以上关乎本案定罪量刑的重大问题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情况下,直接对被告人进行审判,可能会对被告人产生刑罚不适应的后果。综合以上两点,恳请法庭考虑到张某某与幕后老板的量刑平衡问题,对其适当从轻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的妻子何某某身体不好,经常生病,前两年刚做了手术,儿子到了适婚年龄因家庭困难无法支付彩礼而尚未娶妻,女儿刚刚考入高中,生活的重担全部压在张某某妻子的身上,辩护人在会见张某某时表示出来以后一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其具有较大的重塑性,请求法庭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判处。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采纳。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云南博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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