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伟主任律师主页
杨大伟主任律师杨大伟主任律师
留言咨询
杨大伟主任律师亲办案例
被送养的子女对亲生父母是否还有赡养
来源:杨大伟主任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9
浏览量:923

 因为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或者因为生活的迫不得已,有一部分家庭会将自己的孩子送予别人抚养,以减轻处罚或生活压力。那么被送出的孩子是否对生身父母有赡养义务呢?上海离婚律师通过以下案例给分析给你听。


  【典型案例】


  夏莉刚出生不久就被送养,多年来与亲生父母没有联系。夏莉的养父母视夏莉为已出,好生培养,使得夏莉考上不错的大学,并有了一份收入不菲的工作。夏莉对自己的养父母非常孝顺,经常给养父母买衣服,并带他们出去旅游。这事很快传到夏莉的亲生父母那里,夏莉的亲生父母和哥哥悄悄找到夏莉,诉说当初是因为家里困难,不得不送养,并要求与夏莉相认,夏莉不同意。不久,夏莉的亲生父母起诉夏莉到法院,要求撤销收养协议,并要求夏莉支付赡养费。那么,夏莉应该支付抚养費吗?


  【律师分析】


  上海律师分析: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取消。子女在被他人收养后,生父母便没有了抚养义务子女的抚养义务由养父母来完成。因此,养子女也就不再对自己的亲生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夏莉刚出生就被送养,多年来,亲生父母不管不问,得知夏莉挣钱了,才想起女儿,要求认女并要求支付赡养费,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于法更缺乏根据。所以,法院不可能支持夏莉亲生父母的诉求。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是同时《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因此,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了,若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符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并且与养父母间已经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则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与义务,适用婚姻法所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


  以上就是上海离婚律师对送养的女儿是否对生身父母有抚养义务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以上内容由杨大伟主任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大伟主任律师咨询。
杨大伟主任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2025好评数14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1500号新理想大厦9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大伟主任
  • 执业律所: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
  • 地  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1500号新理想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