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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离婚 l 如何离婚?起诉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来源:兰谣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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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协商离婚。若双方已达成离婚合意,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离婚协议书》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约定,然后双方带好结婚证、身份证等其他有关证件,亲自到原登记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好夫妻双方离婚协议内容签字确认后,由民政部门发给双方离婚证。这种离婚手续的时间较快。

    二是,诉讼离婚。若双方达不成离婚协议,一方又坚决要离婚的,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方式离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起诉离婚需要提交《民事起诉状》及证明婚姻关系(结婚证复印将或民政局开具的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复印件等)、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材料。由法院审理判决,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实破裂”,在实务中除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五项法定离婚事由(比如家暴等,均需要证据证明),法院一般不会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便判离,往往需要起诉二至三次,而第二次需要在第一次判决生效六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因此作为原告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收集并提交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极为重要。


【提醒注意】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的规定,男方在女方怀孕、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

2、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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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谣成
  • 执业律所:
    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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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0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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