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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合 同
来源:马长鹏律师
发布时间:2006-02-24
浏览量:712

劳 动 合 同

 


甲方:               

乙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及员工薪酬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为试用期。在试用期内,甲、乙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本合同履行期满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续订期以续订合同为准。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关规定,经与乙方协商,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标准为:   元/月,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月。所有津贴及社会保险费等均已包含在本工资内,不另行支付。甲方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给乙方发放适当的奖金。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3、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5、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双方协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乙方平均日和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工作时间标准。
  第六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七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甲方应该协助乙方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甲方应协助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
  第十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和职业技能。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一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应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的内容。
  第十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
  4、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甲方按照第十四条第6、7、8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六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6、7、8款和第十六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乙方欲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乙方完成业务以及清理完所办理的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合同期满三十天前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四、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第6、7、8款、第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原劳动部制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给乙方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第十四条第2、3、4款情形的,甲方除解除本合同外,可保留依法索赔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双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赔偿对方违约金  元。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乙方自动离职,视为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经甲方同意,在辞工期间内乙方可提早离职,工资计算至当天为止,甲方不须作其他补偿。
  第二十六条:如发现员工故意惰工、不正常工作及加班等,甲方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乙方若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可以给予警告(扣薪一天),记小过(扣薪三天),记大过(扣薪七天),开除(扣薪十天)等处分。
  第二十八条:乙方请假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九条:乙方无故缺勤三天,而事前未获批准假期者,一律作自离处理。
  六、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
  第三十一条:甲方制订的岗位责任制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乙方违反甲方订立的岗位责任制,甲方可以依据本合同约定或岗位责任制规定对乙方做出处罚。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按国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签字或章)


法定代表人:(章)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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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长鹏
  • 执业律所:
    辽宁亮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1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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