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签订有效的忠诚协议
如今社会正处于转型加速期,给婚姻家庭带来了更多碰撞,“婚外情”之类的事情频频发生,很多人对婚姻和爱情存有危机感,认为仅靠道德和舆论监督,不能够解决人们对情感的信任危机;另一方面,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已经习惯以签“合同”的方式来约定某些事情。所以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签订“忠诚协议”的方式来约定双方的感情,以给双方的婚姻和情感多一层的保护。
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认定,现阶段,法院在处理“夫妻忠诚协议”这一问题时,实际上是秉持了谨慎和保守的态度。司法实践中还是倾向认为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
然而“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那怎么样才能避免协议的无效呢?那首先要根据目前处理案件的趋势确定什么可以约定什么不可以约定。
现在大家喜欢约定“净身出户”,这一类的约定要求过错方不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了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的生效条件,该类约定无效。
协议中关于身份权的约定,比如一方放弃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探视权;这类约定无效。
损害赔偿金是可以约定的,但也要注意度,如果过高,会被调整。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对于一方婚前财产可以约定共同共有。
还有很多可以约定和不可以约定的情形,不一一列举,约定时把握一个尺度,即在财产的约定上不得完全剥夺另一方在财产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