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催收
采用非诉讼手段催收,通过短信、信函、电话、媒体公告催收、上门等方式与借款人、担保人等进行谈判,促使其还款的催收方式。
二、 法务诉讼
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支付令等诉讼方式,确立债权的合法性,依据判决书、裁决书、支付令、执行证书等方式回收债权。
经依法裁决后,采取“以物抵债”,然后通过租赁、拍卖、变卖方式变现或自用。
三、 重组展期
重组,是基于双方自愿和平等情况下,与借款人或担保人重新确定贷款条款的程序,包括重新设定借款主体、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等。
展期,是基于出借方对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的评定,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对现有还款日期和金额延后。
四、 委托处置
把不良资产委托至第三方进行处置。
五、 转让
将不良资产转让给具有收购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
六、 核销
金融机构对无法回收的,认定为损失的贷款进行减值准备核销,未来若再次收回则进行减值准备冲减。
七、 债转股
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
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股权、产权关系。
八、 资产证券化
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资产拥有者将一部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经过一定的组合,使这组资产具有比较稳定
的现金流,再经过提高信用,从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流动的证券的一项技术和过程。
九、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