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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来认定结婚彩礼以及要求彩礼的返还
来源:韩春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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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对于 彩礼,从财物价值来看,一般认识为财物的价值需较大。小额的财物给付,可归属于传统的礼节,由道德予以调整。基于此,彩礼的认定,首先是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然后综合考虑给付的财物价值大小与婚姻缔结的紧密性,不限定给付的财物形态与给付对象。 


一、彩礼范围的认定(哪些算彩礼)
     “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当下,由于社会环境及适用条件的不同,决定着对彩礼范围的认定不同。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了可予以返还的情形,但对什么是彩礼及如何来认定彩礼未作进一步的规范。     

      在司法实践中,要考虑当地风俗习惯,双方主体的交往时间、密切程度,对一般意义上的帮助、单方赠与、双方交往中必要的费用与彩礼进行区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返还彩礼的范围和具体数额。如见面礼、结婚礼金、金戒指和其他物品。

      (一)彩礼的范畴价值。不限于礼金,可以是价值较大的任何财物形态,既包括金钱、动产等有形财物,也包括有价证券等无形状态的财产权利。随着资产权利形态的多样化发展,将彩礼限于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礼金的这种认识是不适当的。货币仅仅为财产的一种形态,且越来越呈现出弱化的趋势,为保值、增值,现代的人们用货币购买不动产,投资金融理财产品,股票,购买债券等资产,货币物化为不同的财产形态的趋势越来越频繁。所以,对彩礼的解释应符合现代社会财富形态的发展趋势;

      (二)彩礼的时间条件。彩礼的给付目的,是为了婚姻的缔结。所以,我们认定哪些属于彩礼应当把握给付的时间条件。彩礼一般为婚姻缔结时(婚礼举办前后),与婚姻缔结紧密相联。发生在婚姻缔结后的日常人情往来,与婚姻缔结关联性、紧密性不够。在婚姻缔结时之前,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互相赠送的礼物,系为增进感情的自愿付出,双方一般也未形成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且在此期间,一般也不会发生较大价值财物的给付,故也不应认定为彩礼。


二、彩礼的返还主体(即起诉谁返还)

       彩礼的给付对象,根据传统的习俗,一般情况下,彩礼是支付给女方或女方家属的较大财物。从给付对象来说,不仅包括直接支付给女方本人的财物,还包括支付给女方的直系亲属(父母、祖父母等)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叔、伯、舅、兄弟姐妹等)的财物。

       据此,彩礼返还主体有以下几类:
(1)接受彩礼的一方;(2)接受彩礼一方的父母;(3)上述两种主体相加。
        从返还责任上看:
(1)只限定接受彩礼一方;(2)只限定接受彩礼一方的父母;(3)上述两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4)第二类主体承担补充责任。

     我们认为当前所称的“彩礼”与封建时代的“彩礼”在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在主体认定上,当今接受彩礼的一方通常已达到成人年龄,应该对彩礼有支配权。因此,作为返还彩礼的法律主体应是接受彩礼的一方,返还义务也是该方。


三、彩礼返还的范围(返还多少)

       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化为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看,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越长,应退还的彩礼数额越少。从社会常理看,赠送彩礼的目的在于使双方最终缔结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意味着双方要有较长时间的共同生活,若双方短时间共同生活后即解除婚约的,如果没有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可以请求返还大部分彩礼。一般来说,经过长时间的共同生活,女方接受的彩礼大多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此时全额返还彩礼有悖公平和生活实际。


四、彩礼返还应坚持的原则(法官裁判一般原则)
        按照风俗习惯,在很多地区,彩礼返还的一般原则是:
(1)女方悔婚的,一般全部返还所有彩礼和其他物品;
(2)男方悔婚的,女方一般不用返还各种彩礼和其他物品;
(3)男方和女方同时悔婚的,经双方协议,一般坚持有限返还原则。
       通常认为在诉讼层面上彩礼返还应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平等原则。不论双方谁提供的彩礼,都应当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二是过错原则。由于某方的过错导致结婚不能时,在彩礼返还上,要考虑过错方的责任问题;
三是有限救济原则。要根据提供彩礼方的经济情况,提供彩礼的动机和接受彩礼方的经济状况、索要彩礼动机等因素,确定彩礼返还的比例,充分发挥法律评价的预防、指引和教育作用,促使男女双方婚前交往和彩礼提供的理性化。
      

      比 如实践中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彩礼返还请求,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但是,在女方已经备置完酒席,等待男方迎娶之时,男方突然作出不再迎娶的决定。虽然,结不结婚是一种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一定的限制。如果接受彩礼一方悔婚的时间和场合的特殊性,造成另一方在一定范围内名誉受损。因此,从风俗和道德层面上看,拒绝结婚的一方是有一定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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