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亲办案例
被拆迁人对征收补偿不满意想维权?你找对这3类人了吗?
来源:杨在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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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征收拆迁工作与其他各行各业在很多事情上是一样的,譬如讲“事在人为”。被拆迁人如果对补偿安置不满,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尝试开展维权,在了解相关政策措施、展开沟通协商谈判等重要事情上找对人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那么,在一个合法的征收程序中,事关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究竟都会有哪些部门的哪些人呢?本文,在明律师为大家梳理这其中最重要的3类人……


其一,要找准涉案项目的责任人


说得直接一些,就是要和真正能“管事的”部门的人员交涉沟通,而不要把时间浪费在应付可能出现的不明身份社会人员或者开发商、建设单位的人身上。诚然,后者也是需要应对的,但毕竟它们无权帮你解决最终的补偿安置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践中,对被拆迁人权利影响最大的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都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并予以公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践中,名为“征收办”的政府部门或者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更新部门等都可能成为这里的征收部门。他们具体负责涉及征收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中比较重要的环节有征收调查登记、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以及征收补偿方案所涉政策性问题的解释说明等。


与此相对应的是《条例》第5条所规定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其定位可以理解为“只干活,不管事”。一些案件中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方刻意“雪藏”,而由实施单位冲在前面采取协议收购甚至协议拆迁等方式实施征收,这里面的法律风险就会很大。


相较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而言,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领域大家需要关注3类人。《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故此,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负责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的部门是地方的自然资源部门,与被征地农民补偿权益有直接影响的还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


其二,要找准涉案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4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地方上具体是如何操作的呢?我们以《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35条来看一下: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基本情况、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事项。


在协商期限内,全体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达成一致的,应当将载明所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经全体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材料提交房屋征收部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协商结果确定。


在协商期限内,全体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达不成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所得票数相等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采取投票或者随机方式确定时,可以由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参加投票的,视为放弃投票权利。


毫无疑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负责的入户实地查勘、出具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和最终的分户评估报告等事项将直接影响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结果。故充分行使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并在整个评估环节中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就有关疑问充分询问、沟通是很有必要的。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涉及宅基地上房屋、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企业厂房时同样需要评估环节,在目前尚无明确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被征地农民可以参照上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规定来审查、维权。




其三,“找领导谈”是否有必要?


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纠结于在自己的项目中始终见不着领导,上门来找的往往是属地街道办事处、征收办公室的“小年轻”。那么被征收人在对征收补偿心存疑虑时究竟是否需要找领导谈呢?


在明律师认为此事需要客观理性地看待。如果你指望着领导在和你谈完了之后就能“拍板”解决你的额外的、与众不同的补偿利益诉求,那么几乎不可能,除非这位领导敢于以身试法让自己先“进去”。征收补偿均是依法、依政策开展,不是哪个领导就有权擅自做主改变政策和法律的,这个道理大家都可以理解。大家所看不上眼的“小年轻”,只要其有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这样的合法身份,相关问题被征收人是可以与其谈的。


但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与“小年轻”谈完了补偿纠纷没解决,寻求与领导面谈也是被征收人理所当然的理性选择。通常而言,房屋征收部门的领导都是能够见得到、谈得起来的,只要秉持相互尊重的原则就可以了。一旦被征收人选择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维权,针对涉案项目可能的违法点提起了复议、诉讼、查处、信息公开申请等程序,领导出面协商谈判的可能性也会相应提升。特别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案件中,有时来来回回就是见不到领导,一旦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市、县领导甚至省里的领导主动出面与律师或当事人沟通也不是不可能的事情。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和谐征收的角度出发,领导亲自出面谈不存在任何法律或者政策上的障碍,反而很可能因其在百姓心中的特殊“权威性”而有益于促成矛盾纠纷的解决。


事实上,征收补偿纠纷很多时候绝非单纯是利益矛盾,还极有可能表现为各种“历史遗留”下来的情感矛盾。譬如在一些公房腾退项目中,一些被腾退人会将多年来和所在单位企业领导、同事之间的关系矛盾和自己对企业的独特付出牺牲等事情与是否签约腾房关联起来,在不配合、不签约的态度下反映的是其所期望获得的尊重、同情、歉意、认可等情感诉求未得到实现。此种情况下,“小年轻”工作人员上门做工作显然“不好使”,“老领导”一出面也许矛盾本身就能解决掉一半。


从另一个角度讲,“民告官”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见领导。通过开庭审理相关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了,和被征收人见到面了,能够在法庭主持下和被征收人进行协商调解了,问题的解决也就指日可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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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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