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应达律师亲办案例
何某环境污染案辩护词
来源:陈应达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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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受被告人何某委托,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指派陈应达律师作为其一审辩护人。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本案被告人何某对起诉书起诉罪名事实并无异议,但是作为辩护人有独立辩护的权利,故对本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污染环境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所在的A铝业公司产生的废水污泥是否能确认为危险废物?这个问题要从两个方面来说明。

首先是要客观的区分本案所涉的污泥到底是在什么环节产生的?也就是说侦查机关认定为是危险废物的污泥的样品是哪个?从辩护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A铝业公司实际产生的废水污泥有两种,一种是含镍的污泥,按照环评报告属于危险废物,另一种是一般的酸碱废水污泥。两种污泥的排放口也是不一样的,污泥池也是不一样的。从公安机关提供的检测报告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取样的检测结果是所有金属含量都是符合排放标准的,而这个采样的点就是酸碱废水污泥出口,不是含镍污泥出口。而且在B公司处取样检测的样品已经无法明确是否就一定是A公司的污泥,污泥已经跟其他厂或者B公司的其他货品掺杂在了一起。因此如果要认定A公司的污泥是危险废物,就只能是从A公司现场取样的污泥,但是我们并没有看到有哪份检测报告上有显示A公司的污水污泥超标排放了。因此从客观上来说,现有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A公司交给B公司的污泥是危险废物。

其次,就是一个法律理解适用的问题。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的主要理由是环保部门根据危险废物名录认定本案按照A铝业公司的生产流程产生的废水污泥就一定是危险废物。对此辩护人认为虽然危险废物名录确实将HW1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产生的污泥废物列为危险废物。但是辩护人认为这仅仅是国家对此种生产工艺产生废物的一种鉴定检测标准,不能因为有这个标准的存在就一概视为危险废物。如果这样,这个行业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所以必须要按照事实情况来区别对待,按照实际情况来界定是否真的属于危险废物。而本案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办案机关没有按照事实情况来正确的认定本案所涉污泥究竟是不是危险废物。 

结合以上两点,辩护人想说明的一个事实是,本案A公司处理的废水污泥,其实并不是办案机关按照危险废物名录套用下的336-064-17危险废物。为什么办案机关会作出这样错误的认定呢?第一,办案机关机械的理解危险废物名录的作用,除了危险废物名录,我们国家还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其中规定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也就是说在出现无法确定废物实际是否属危险废物的情况下应该启动危险废物鉴别程序。但是本案办案机关并没有提起这一程序。第二,因为办案机关都没有真正的实际了解A公司的生产工艺,没有了解A公司所做的生产工艺改进。其实在2012年环评报告中,已经可以看到A公司准备做生产工艺的改进,按照改进后的中水回用系统,实际污泥从原来的一个出口变为了两个出口,就是辩护人上面提到的原来是一个污泥出口,因此环评报告确定为都是危险废物。但是改进之后分为两个出口,污泥就分为两种,一种是含镍的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因此这部分污泥都被A公司压制晾干后保存在仓库等候处理,(我们也已经提供了照片,实物也存放在仓库。)另一个出口就是酸碱废水污泥,这部分污泥其实已经不含镍,而且经检测也符合排放标准,(公安机关的取样检测报告恰恰说明这一点,A公司自行委托的检测机构的多份检测报告也说明了这一点)。但是办案机关却对这一明显的事实视而不见,仍机械的按照危险废物名录确定本案所涉污泥为危险废物。这样的结论显然是不顾事实不顾法律的错误认定。

刑事案件的证据和事实评判标准是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之上的,任何事实都需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但是本案办案机关却根本没有查清案件的真正事实,而只是凭借推断就得出事实,这是明显不符合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的。从程序上说,本案也应该聘请具有专业技能的专家或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实地取样调查及鉴定后才可以查明事实。

二,从主观上来分析,由于被告人并不明知其帮助公司处置的污泥属于危险废物,那么其也不具备污染环境罪的构罪主观要件。作为主管A公司生产的副总,被告人完全是按照环评报告和环保局的要求在合法处置废物,并且A公司从合同、仓库、台账、进出一直在严格管理。在公司进行生产工艺改进后,真正的危险废物确实有,但是都已经被存放在仓库等待合法处置。其他处置的污泥确实是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污泥。作为被告人将这些污泥处理给B公司,并无不妥之处。其主观上又哪来的犯罪故意呢?环境污染罪的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过失和间接故意都不应构成犯罪。所以被告人在本案中其实没有主观犯罪故意,也就不可能构成犯罪了。

三、在总书记提出要尊重民营企业,保护民营企业的大形势下。本案很能说明一些问题。比如环保部门的工作是否到位?A铝业公司其实都是在环保局的监下生产的,并且按照环保局的要求制作了环境评估报告,也按照环评报告的要求改进了生产工艺,控制环境污染的发生。如果真的有错,作为非专业的企业怎么可能完全先知先觉,这样的职能只能由有权机关来进行监督提醒。再比如,能用行政手段解决的案件,为什么非要用最严苛的刑法来进行处置?本案的危害后果并不严重,而且也并不是被告人所在A公司造成。在这样的情形下,完全可以以行政处罚的手段对A公司进行训诫,又有什么必要追究刑责呢?中国的民营企业生存已经很艰难,所以中央才要特意提出民营经济的保护问题。也真心的希望审判长能体谅民营企业的难处,谨慎处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庭宣告被告人无罪。另外,被告人本人认罪认罚,且系自首,即使定罪也请审判长能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此致

敬礼!

辩护人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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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应达
  • 执业律所:
    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6*********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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