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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不用,过期作废。

作者:陈辰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4-01 11:41 浏览量:905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德国著名法律家椰林有过一篇著名的演讲“为权利而斗争”,他讲到人们不会仅仅因为利益的得失去诉讼,但是为了人格会做出他所能承受的诉讼。
如果你丢了一百块钱,你会花一百块钱把他找回来吗?如果你是一个正常的人,你不会这么做。但是如果有一个人欠了你一百块钱,不还了,你会花一万块钱请一个律师把它要回来吗?你也许会这么做,但是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没有人说你不正常,这是你的权利。
但是在私权利领域,法律处于睡眠状态,即所谓,不告不理。你不去找他,他不会理你。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就要积极主动的去叫醒睡觉的法官。
当然,法律会给你一个行使权利的时限,为什么呢?因为法律只能依据接近真相的事实(证据)决断是非,当行使权利的时间越长,就越难以接近真相, 越难接近真相,就越难决断是非。所以法谚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The laws aid the vigilant, not the negligent)。通俗的讲就是“权利不用,过期作废”。
可以设想,如果你的一项权利受到侵犯,无论你是碍于情面或者厌诉,还是处于其他考虑没有提起诉讼,如此这般,你也可能并未保留相关证据,假以时日,你因为其他原因,又想起诉,但是,对不起,如果过了诉讼时效,你可以起诉,但是法律将不再保护你的实体权利,你的诉请将会被驳回。
一方面是基于诉争时间太长,无法接近真相,无法实现公平正义,一方面也是给予权利人主动救济权利,如果过了这个时效,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就不再予以保护。
所以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也就是懒汉权利将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再引申一下,“法律不帮助粗心大意之人,帮助对自己利益警觉之人”也就是你可能是一个积极主动争取权利的人,但是,因为粗心大意,过了时效,对不起,法律也不保护粗心大意的人。
自己利益自己不关心,就不能以法律是不公平的为由,攻击法律,因为公平正义永远是相对的。
对于权利人,需要掌握两个概念,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特殊诉讼时效有一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常见的除斥期间。
1、  《合同法》第193条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对赠与的法定撤销权—— 6个月;  
2、  《合同法》第55条;《民通意见》第73条第1款;《合同法》第192条;《合同法》第75条;《婚姻法》第11条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变更权;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撤销权;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受胁迫一方的婚姻撤销权——1年;
3、  《合同法》第104条领取提存物的权利 —— 5年;
4、  《合同法》第75条保全撤销权——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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