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计律师亲办案例
什么样的情况为工伤?
来源:赵小计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3
浏览量:277

什么样的情况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三个必须同时具有,只具有一个或两个不符合规定。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比如,在开始工作前,穿工作服,整理资料、工具等受到伤害;在比如,下班后,进行必要的冲洗。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本条必须是因工作原因,比如教师因为批评孩子受到家长的暴力伤害,就构成工伤。但是如果有人从校外进入学校将正在讲课的老师打伤,后逃跑,因为不能查明受伤的原因,所以不是工伤。
()患职业病的;是否为职业病,需要鉴定。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本条需要单位正式的外派或安排出差,并要求因为工作原因。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条需要在上下班长走的道路上,受到的事故需为交通事故,责任不能是主要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以上内容由赵小计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小计律师咨询。
赵小计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4559好评数18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咸阳市渭阳西路63号中华大厦410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小计
  • 执业律所:
    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4*********69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咸阳市渭阳西路63号中华大厦41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