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洋律师亲办案例
有借条是否一定能胜诉?
来源:包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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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年间,齐小公爷因追求明兰花费巨大,但是其母亲认为明兰为庶出,且盛家仅为五品小官,配不上国公爷家的门楣,不支持其追求明兰,断了小公爷的经济来源。无奈之下,小公爷不得不向有钱的顾二叔借钱。一天,小公爷给顾二叔写下收到二叔2000两的借条,二叔答应2000两明日送到其府上,不巧,第二天顾候不幸去世,顾二被顾家赶出侯府,顾二身上拮据无法兑现诺言。三年后,顾二向开封府递上一纸诉状,要求小公爷归还2000两,为此成诉。

开封府尹:升堂,堂下有何冤情。

顾二:禀大人,我本侯府二公子,三年前,齐国公府独子小公爷向我借钱2000两,有小公爷亲笔字据为证,请大人为我做主。

齐小公爷:禀大人,字据确为我亲笔书写,但是打借条的当天顾二并没有将钱给我,顾二说第二天将2000两提出来送到我府上,但是第二天,传闻老侯爷被顾二气死,顾二由此被赶出侯府,顾二就没兑现2000两的承诺。

开封府尹:顾二,此事是否当真,你那2000两有无交给齐小公爷。

顾二:大人,打下借条的第二天申时左右在国公府的后门,交给了小公爷。

开封府尹:当天天气如何?

顾二:当天下着小雨。

开封府尹:小公爷,此事当真?

齐小公爷:禀大人,我有人证申请上堂作证。

开封府尹:准。堂下证人何人?

顾大:我乃顾家大郎。

开封府尹:原来是顾候,敢问顾候,老侯爷去世当天申时你可有见到顾二?

顾大:当日我母亲小秦氏让顾二在偏厅等待,直到酉时一刻父亲离世,顾二才到父亲塌前。

开封府尹:当日天气如何?

顾大:当日是晴天。

开封府尹:顾候,您且退下休息。顾二,你还有什么话要说!

顾二:禀大人,我这大哥自小就看不惯我,父亲在世时,他将我当作仇人一样,在父亲面前没少说过我的坏话,所以他的证词不应当采纳。

开封府尹:顾二,我且问你,你这2000两从何处取出?

顾二:大人,我这2000两原本是放在盛家长子盛长柏处,小公爷打下借条当日,我就让石头从盛长柏处取出,次日交给小公爷,这是盛长柏写的证明,请大人过目。

开封府尹:这确实是盛大人的字,盛大人说,顾二确有2000两在其处,在你打下欠条当日被顾二取出。小公爷本官再问你,你还有证据吗?

齐小公爷:禀大人,2000两顾二确未交给我,顾大也证实顾二当日申时在侯府未出,不可能将2000两交给我。我请求对我和顾二进行测谎鉴定。

开封府尹:鉴于本案疑难复杂,不日移交测谎机构进行测谎鉴定,等待鉴定报告择日再审,退堂。

开封府尹:升堂,日前鉴定报告已经出来,报告说在有无交付2000两的问题上,顾二说谎,齐小公爷说的是实话。再加上其兄顾候的证词,且经本官查询老侯爷去世当日天气,确为晴天,与顾二陈述矛盾。本官宣判,齐小公爷虽向顾二打下借条,但顾二并未交付银两,故驳回顾二的诉讼,齐小公爷无需偿还借款。退堂!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故事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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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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