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商标法》第52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国将以下11种行为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销售明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造成误解
8、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
9、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是复制、模仿、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10、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
11、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是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