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设立缓刑制度,其目的在于对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予羁押,但要进行再教育,引导其正确的实施法律行为,考验其悔罪认罪的态度,在缓刑考验期届满后,如果犯罪分子没有再犯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如果犯罪分子没有深刻反省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此时,对犯罪分子该如何处罚呢?
在陈某故意伤害犯罪一案中,陈某因工作纠纷将被害人肖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因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在审理本案时,查明陈某因本次犯罪前四年,也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本次犯罪时,缓刑考验期还没有届满。故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缓刑,前罪与后罪合并处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从本案可以看出,在缓刑考验期又犯罪的行为人,根据法律规定是要撤销缓刑,与后罪合并处罚,这种处罚方式是对犯罪分子不积极悔罪认罪的加重处理制度,起到打击犯罪的社会作用。但是在适用撤销缓刑时,是要将前罪对被告人已经羁押的期限,从本次合并处罚的实际执行期内予以扣减,让犯罪分子的判决刑期与前后两罪累计羁押的期限相符,防止叠加刑期和超期羁押的情况发生,维护被告人应有的刑事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