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兴莲律师亲办案例
16年前卖掉农村房子 16年后因拆迁反悔
来源:常兴莲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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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前,傅先生花1.5万元买了一栋三间两层的楼房;16年后,房子因拆迁升值,当初卖方的妻子却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收回房屋,并将傅先生和自己老公一起告上法庭。近日,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纠纷案。


16年后原房主想反悔


这三间两层的楼房坐落于绍兴柯桥区滨海工业区(马鞍镇)宝善桥村,原是村民陈先生所有。20年前,陈先生与妻子李女士移居上海,留下这栋房屋无人居住。同村的傅先生是个无房户,16年前,他打算购买一栋房子,于是联系了陈先生。


两人商谈后,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陈先生的房子卖给傅先生,面积约116平方米。当时由陈先生的大哥代笔,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房款当即一次性付清。随后,陈先生将房屋使用权证(土地证)原件交付给傅先生。傅先生购买了房屋后,因法律意识不强,并未将房子过户,但16年来他一直居住在这栋房屋中。


去年,该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傅先生得到了40多万元的征收补偿权益,他选择由政府分配了一套房子,以及现金4万多元。谁知这时陈先生的妻子李女士却找上门来,称自己对房屋买卖的事情毫不知情,主张原先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要求傅先生退还拆迁权益。


李女士认为,房屋使用权(土地证)并未过户,且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先生未经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他人,是无权处分的行为。但傅先生认为,自己出钱购买了房屋并长期居住,房屋肯定属于自己。


为此,李女士将傅先生和老公陈先生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裁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是户主及房屋权属登记人,由他处理买卖房子事务符合常理,且两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有见证人见证,协议签订后,房、款两清,房屋所有权证已交给傅先生。所以,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况。


此外,法院认为,李女士与丈夫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多年,知晓该房屋的存在。且自房、款两清至李女士提出异议,已长达16年之久,这期间李女士与丈夫一直生活在一起,李女士说对房屋买卖合同毫不知情,明显有悖生活常理。而李女士提出的房屋所有权未过户,属于物权纠纷,而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债权纠纷,两者是不同的概念。故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女士不服判决,上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李女士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房屋买卖如何避免纠纷?


随着农村房屋拆迁热潮持续升温,类似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多了起来。法官提醒,大家在购买房屋前一定要签订正式有效合同,同时,一些房屋共有权人可能有多个,如夫妻、子女等,房屋买卖时最好取得所有共有权人同意,购买后要及时过户,以免之后产生纠纷。


“严格来说,农村房屋是不能进行买卖的。因为农村房屋的所有权证只有一本土地证,而宅基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间流转,且只有本村的无房户或缺房户才能‘购买’房屋,我们称之为‘调剂’,本案中傅先生就是属于这种情况。”柯桥区建设局房管处有关负责人提醒,外村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房屋,不仅不能办理过户,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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