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女职工在入职时隐瞒怀孕将其辞退是否合法?
作者:周芳卫 更新时间 : 2019-03-21 浏览量:637
案情:2015年8月,胡娜通过网络招聘平台应聘一家某贸易公司的文员工作,其中公司要求其填写一份应聘申请表。该表的家庭状况栏有“是否有子女”“是否孕期”等项目,胡娜在这些栏目里均填写了“无”。该表最下面内容是:如果上述填写的个人信息存在虚假情况,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尽管如此,她仍在表格上签字,明确表示同意。在入职一个月后,公司人事部门得知胡娜应聘时已经怀孕3个月,且应聘前已在妇产医院做过检查。公司认为,胡娜在应聘时已知自己怀孕,系故意隐瞒怀孕事实,故应以其入职时存在欺诈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胡娜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裁决撤销该公司的辞退通知,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向其支付相应的工资损失。
问题:用人单位以女职工在入职时隐瞒怀孕将其辞退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聘者应聘或入职时隐瞒相关信息是否属于欺诈,应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应聘者应当如实说明,而这些情况一般包括应聘者的技能、工作经历、学历等。如果应聘者谎报、伪造学历或工作经历等与岗位密切相关的信息内容,则可以视为员工以欺诈手段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有权依本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在招聘时明确告知其招聘的岗位系孕妇禁忌岗位,或者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女性应聘者应按企业要求如实说明是否怀孕。否则,企业日后按上述作法解除劳动合同亦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公司招聘的工作岗位是行政文员,并非孕妇禁止岗位或不属于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此时,女性应聘者是否怀孕,则系其个人隐私范围,应聘者有权不予告知相关信息。虽然这种隐瞒是不诚信的行为,但不能从法律上按欺诈处理。在这种情况下,隐瞒怀孕入职并不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仲裁委也依法支持了胡娜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