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并非必然承担全责
生活中经常看到交通事故逃逸,大家一听,第一判断就是逃逸方全责,谁让他跑呢,不跑还不一定谁的责任。交通肇事也是一样,本来造成重伤的后果,不逃逸够不成交通肇事罪。最坏的结果是全责,承担民事赔偿。但一跑就坏了,简单的事情闹得复杂了。由民事责任升格到刑事责任,人直接送达看守所。
许多专业人员也有这个误区,逃逸就是全责,没得商量。这个定论也符合大众的道德底线,你做错了事情不敢面对,想逃逸躲避责任,就应该从重处罚,承担全责合情合理。
我想告诉大家,逃逸并不必然造成全责后果,不要让习惯左右了你的判断。
我们先看看法律、法规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这个结论很重要,全责预示着逃逸方有可能受到刑事追究。本来可能是民事纠纷的案件上升到刑事处罚。刑事案件的后果很严重,不仅影响到逃逸者,连逃逸者后代都受到牵连。毕竟家族重要人员有刑事犯罪史的档案记录。但当逃逸方提交的证据,说明对方重大违规。逃逸方有可能只承担对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事故的性质发生转变,降为民事责任。刑事犯罪的污点就没了。
我办理过这样的一个案子,委托人找到我,说家人被抓了,因为交通肇事逃逸,造成一人重伤结果。我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刚好被告人给我看了事故认定书,认定理由是因肇事者逃逸,事故现场破坏,无法还原。我通过交谈得知,他的车里有行车记录仪,随机将行车记录仪上交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复核。通过行车记录仪还原事故现场,对方在事故中有重大过错。认定书改为我们承担对等责任。这样整个案件的性质出现转变。我们没有刑事责任的风险了。这个结果被告人很高兴,但我也告诉他,逃避不是生活处事的方法。做人要勇于承担责任。对家人和社会负责,自己以后的路也不会受到良心的谴责。光明磊落的走在大街上多好。
法律是公平公正的。现实生活中我们大家要知法、懂法、敬法。自由任性的活着很好,但尽量不要因个人膨胀的自由和任性,影响到他人,多为他人的安全着想其实也是为了自己,大家都有这个想法约束自己。我们的生活才会少些意外,多些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