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芝茂律师亲办案例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代理词
来源:李芝茂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1
浏览量:7178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陈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首先,由病历的记载可知,被告作为医疗单位,没有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和相应的防范义务。而根据原告本人的陈述,在原告休克时,身边竟没有医护人员陪护;而是在原告的丈夫发现并呼救后,被告方面才有医务人员对原告进行救治。
   湖北XX鉴定中心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的XX司鉴中心【2013】临鉴字第01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也明确指出了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的两点不足:(一)拔牙前未告知原告拔牙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二)拔牙过程中未高度注意,防范休克发生。由此可见,被告的医疗行为存有重大过错的事实不容否认。
二、被告的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XXX医院作出的“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经过综合分析后认为:“原告双眼视乳头水肿可能与其在被告处拔牙无关联但也不能完全排除”;
另外,湖北XX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更是明确了原告视力损伤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鉴定意见书虽然为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单方面委托,但是其所依据的鉴定材料真实可靠,并且与被告的医疗行为完成之日所隔时间最短,在一定程度来说是最具有说服力的。希望法庭能够据此综合判断,在没有其它有力证据的情况下,不要轻易否定该鉴定书的证明效力。
而湖北XXX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湖北XXX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9月29日做出的XXX司法鉴定【2014】法医临床YL0183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鉴定材料为被告方单方面提供,未经原告方质证,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此外,该鉴定书意见书作出后没有向原告方送达;以上两处为程序上不合法的表现。
另外,鉴定材料中的病历资料记载的内容为“被鉴定人拔牙时晕厥”,与2015年4月10日由贵院出具的《调解书》中所认定的事实“在拔牙过程中,原告突然休克”及被告于2013年4月20日在原告的病历上所作的“更正诊断”等内容相冲突;该鉴定材料的内容真实性存疑,或者说鉴定人超出鉴定材料的范围对诊断事实予以认定明显不合法,所以据此所做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原告因其病情加重主张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于2015年4月10日经贵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但《调解书》中没有涉及伤残加重和后续治疗方面的问题。在此之后,原告的视力持续下降,近乎失明;其伤情明显加重,伤残等级也随之提高;加重的伤情在原审过程中没有显现,原调解协议并没有也不可能对该部分伤情的损害赔偿进行处理,仅按原调解协议解决赔偿事宜会导致明显不公。原告因为病情加重而四处求医,其为此支付的医疗费和交通费均有正规发票予以证实,事实清楚、确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请法庭考虑予以支持。
四、本案的处理结果会直接影响一位老人的晚年生活,也是这位老人及其家人能否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的关键。
本案持续五年之久,对一位年过六旬的老人来说,实属不易。眼睛失明,老伴过世,其心理创伤之大难以想象。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未收取这位老人任何后续代理费用的情况下,一直在努力地对其进行开导,争取息讼止争的机会;但因为老人及其儿女的坚持,本案律师作为他们的代理人,也不得不尽全力为他们争取合法权益。
本案的处理结果对这位老人来说,可能是她人生中的最后一件大事。不管是对其开导的过程中,还是法庭审理时,她经常难以控制情绪,以泪洗面。
为维护社会和谐,实现习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我们作为原告方的代理人,在原告已经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我们非常希望能有机会在法庭的主持下与被告方达成调解协议;一方面是为了尽快息讼止争,减轻法院的负担,另一方面则是能够让老人尽早脱离诉累、安享晚年。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谢谢!


                     代理人: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莹、李芝茂
                     2018年5月15日

以上内容由李芝茂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芝茂律师咨询。
李芝茂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53好评数20
  • 咨询解答快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31号知音广场18楼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芝茂
  • 执业律所:
    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08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31号知音广场18楼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